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
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4.7.2 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支援。
4.7.4 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自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
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5.3.3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3.4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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