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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3
导读: 3.2.2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

3.2.2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消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 利用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自治

区政府应急办。

3.2.5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6 当自治区政府或授权自治区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

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7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

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 各地、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3.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6 在境外的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处置。 3.3.7 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外办、自治区政府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3.3.8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

同时,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机制

(1)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处置,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2)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自治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3)Ⅲ级及以下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处置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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