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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3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 2.1.1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内蒙古军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自治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 武警内蒙古总队总队长

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 总队)总队长

组成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呼

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日报社。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设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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