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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3
导读: 32、内蒙古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3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

32、内蒙古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3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4.2 中央驻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东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5、国家在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驻自治区的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自治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责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同级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安委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2.6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警

3.1.1 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划,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地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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