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6)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的,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
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自治区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2.2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自治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
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政府备案。
4.3.2 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盟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自治区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
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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