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问题解答
常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问题解答
(取自深圳建设信息网)
一、综 合 类
1、市建设局主要职能是什么?
市建设局是主管工程建设、建筑业和燃气业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有:
(1)对全市建安施工、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燃气等企业或单位及建筑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2)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3)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对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建筑业及燃气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2、市、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 [2003]21号)对市、区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进行了如下划分:
(1)区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权限下放给各个区建设局。但特区内的市政及道桥工程由市局统一管理。
(2)建设项目的燃气工程管理随项目一并下放给各区建设局,瓶装燃气经营、燃气安全管理及投诉处理等行业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给各区建设局。 (3)违章建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4)工程交易和档案相对集中管理。即特区内报建的工程全部集中到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特区外报建的工程分别到宝安、龙岗分中心交易;特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集中由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和管理,但十层以下、投资500万元以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的档案由各区建设局验收和管理;特区外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宝安、龙岗两区分别
验收和管理(现市城建档案馆已由市档案局管理,城建档案管理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
3、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承办哪些业务?
统一受理需市建设局以及所属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工程交易服务等机构办理的业务来文;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前台处理,实行即来即办;不能实行即来即办的事项转送本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处理,并将办理结果(业务批文)发送来文单位或个人;负责受理咨询、投诉和信访。具体业务办理事项详见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服务指南。 4、目前,市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哪几项?
市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共两项,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5、市建设局现有的业务事项有哪几项?
共13项,分别是:
(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2)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3)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4) 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工程审批 (5) 分包合同备案 (6) 竣工验收备案
(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审查 (8) 墙改保证金征收 (9) 墙改保证金退款审查 (10)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11) 项目经理变更登记 (12)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13) 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6、工程建设应在市建设局办理哪些手续?
工程建设按照职能分工在市建设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 (1)工程发包(招标投标)阶段:招标工程应办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方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的需办理审批手续;
(2)施工许可阶段:需办理施工许可核准手续;
(3)工程施工阶段: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接受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发包阶段、施工许可阶段中的所有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市建设局
业务办理中心办理。有关程序和表格均可到业务办理中心索取或到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上查询、下载。
7、作为市建设局主要执法依据的深圳(市)特区法规规章有哪些?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8、特区法规、规章在宝安区和龙岗区是否适用?
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法律、行政法规、省及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特区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适用特区法规、规章规定。 9、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10、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如何认定?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决定。 11、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如何进行统计排序?
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深建字〔2005〕159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
事人诚信档案系统。
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 12、不服市建设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建设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知道市建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市建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筑类企业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哪些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工程专项设计企业、工程检测单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 此处隐藏:28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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