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6)
23.3 任何甲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乙方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乙方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十四、竣工结算
24.1 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二 份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4.2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甲方签字确认后28日内,双方依据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二十五、保修
25.1 本承包工程的保修金为承包合同结算价的 3 %,保修的具体内容包括:乙方施工范围全部内容 。
25.2 本承包工程的保修期自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 24个月 止。
25.3 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保修金自竣工结算后满24个月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支付质保金请求,甲方收到该请求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
25.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之日或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联合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一般指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工程设计人、发包工程监理人、发包工程业主代表、甲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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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可追加验收部门。 25.5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期间,如果采取改变通讯地址、关闭或转接通讯工具,在接到书面保修通知或接到二次口头保修通知后,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超过24小时不到场进行保修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分包方进行维修、保修而不需告知乙方。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够可以直接自乙方的结算尾款中追加,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另外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费用3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自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若质量保修金不够,可直接追扣尾款。 二十六、现场例会
甲方与乙方执行现场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 召开,但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召开生产例会。
乙方及其劳务队伍必须派出能立即做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承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参加例会,人数应不少于3人。 二十七、索 赔
27.1受发包合同的制约,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进行的外界情况,且此种情况按发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向甲方提供与索赔所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效证据。任何此类乙方索赔的款项均应在甲方业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
27.2甲方根据发包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要求索赔且需要乙方协助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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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积极配合,以书面形式提供承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协助甲方索赔成功。
27.3 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乙方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自工程量月报提交之日起,乙方就当期承包工程的索赔权利和索赔时效终止,即乙方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属无效行为。 27.4任何上述索赔金额的支付均应以甲方从业主处取得相应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 二十八、违约责任
2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与业主直接工作联系;
(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 (3) 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或未在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的;
(4) 因乙方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更换承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6) 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情形 违背甲方及业主指
令的其他行为 。
28.2 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甲方经济损失等后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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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从应支付乙方的价款中扣除金额为 20000 元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6条约定的义务,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受伤员工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预先支付,并将该款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而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双方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承担方式: / 。
28.3 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不可抗力
30.1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承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甲方和乙方由此宣告合同终止的行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0.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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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乙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2)在得到业主对发包工程工期顺延的许可后,承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甲方与业主协商处理。
30.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三十一、保 险
受发包合同下业主或甲方所办理保险范围的制约,乙方应自费就承
包工程办理自带机械设备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 / 等保险。且甲方建议乙方办理 / 保险。 三十二、承包合同的转让、转包和解除
32.1 承包合同的转让: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与除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缔结或转让有关本承包工程款接收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任何此类甲方的许可均不解除承包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承包合同的转包:本承包工程禁止转包。 32.3 承包合同的解除
32.3.1乙方如出现以下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不能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严重拖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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