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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3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查通报,公布评查结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重大行政行为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节所称重大行

查通报,公布评查结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重大行政行为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节所称重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社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区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办理向区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区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行为应当向区政府备案:

(一)重大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许可;

(三)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列支的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或者分支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诉讼案件(包括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一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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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

(四)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0000元的; (五)行政处罚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送备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的;

(二)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行政许可的; (三)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下列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需要备案的; (二)一经作出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认为需要向区政府备案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下文书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一)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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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立案受理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下文书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立案受理通知书、答辩答复通知书(复印件);

(三)原告起诉书、申请书(复印件);

(四)行政机关拟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答辩状、答复书;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案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判决、裁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书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

(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文书格式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文书格式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规定。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格式向上级机关备案的同时报送区政府备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材料后7日内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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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处理:

(一)重大行政行为决定合法、适当的,予以备案存档; (二)重大行政行为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发送法制建议书,建议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改正结果。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提请区政府或者其市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重大行政行为决定有瑕疵,但不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发送法制建议书,建议报送备案的机关予以改正;

(四)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尚未移送的,依照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规定,建议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径行移送。

第一百四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答辩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答辩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存档;

(二)根据案情需要或者行政机关要求,对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判决、裁定、决定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存档; (二)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申诉的,建议行政机关及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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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三)需要提出法制建议的,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法制建议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备案材料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全区重大行政行为备案信息共享机制。

重大疑难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可以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以及其他相关机关联合审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对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备案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或者拒绝报备案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制建议书的。

经责令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区政府或者其市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相关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节 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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