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发3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6)
方面的重要行政执法职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行使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行政执法职权,可能会造成社会矛盾的;
(五)其他类型的行政执法问题。
专家分析论证会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书信、电话和网上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未做明确规定或者相互矛盾的,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正式协调处理决定,载明参加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协调处理事项、协调处理依据和协调处理结果,将协调处理决定分送各机关执行,并归档保存;
(二)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按照本节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因争议协调处理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临时性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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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自行协商或者经区政府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重新进行协商、协调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报告或者通报。
达成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的各方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按照处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一)存在行政执法争议,但拒不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以及拒不采取临时性紧急措施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案卷评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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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法制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集中调阅评查和随机评查形式进行。
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抽调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
随机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邀请、选拔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选拔法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案卷评查,应当经过培训、考试,择优确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据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进行。
市政府尚未制定标准的,区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区暂行标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告知行政机关评查的形式、范围和工作要求。
随机评查应当预先告知被评查行政机关调阅案卷的范围、数量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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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集中调阅评查应当由评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内随机调取案卷。
随机评查由评查人员现场直接调取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没有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评查人员接收调取的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向行政机关出具加盖调卷机关印章,并载明案卷所属机关的名称、调取案卷的名称、卷号、数量、报卷人员、收卷人员、接收日期的《调卷函》。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六)执法文书要件、要素是否齐备,表述是否规范; (七)是否符合立卷归档标准;
(八)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应当制作《评卷函》,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卷号、案卷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标准、案卷评查结果,并由评卷人签字。
认定不合格案卷,评查人员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并听取案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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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关的陈述申辩。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评查工作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对评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评卷函》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后签署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与评查人员意见不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评查工作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整理归纳《评卷函》,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行政执法机关。
对不合格案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审,区政府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不合格案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通报认定为不合格案卷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限期整改。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行政执法机关,并将有关评查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退还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出具载明案卷所属机关名称、退回案卷的名称、卷号、数量的《退卷函》,由退卷人员、收卷人员签字并签署退回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案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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