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培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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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6
导读:
十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
十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属地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十三)工程造价鉴定
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
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签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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