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培训(5)
(7)工程量的偏差; (8)项目特征不符 (9)计日工
(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11)不可抗力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双方约定其他情况
4、 当发生上述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不论是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数量有偏差,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规范》、《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
当数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3)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数量增减,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 《规范》、《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数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数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 (4) 当数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当以上述第3条为准进行调整。 6、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
款调整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1)单价变动在允许调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
(2)价款调整公式:
Y=X+a×A1/A0+b×B1/B0+c×C1/C0+?????+j×J1/J0-1 (11.0.6-1)
X+a+b+c+??+j=1 (11.0.6-2)
式中:Y — 以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价款为基数的价款调整系数;
X — 固定系数;
a、b、c?j — 加权系数。表示各项调价的因子(包括人工、材料、机
械)占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价款中的比重;
A1、B1、C1?J1 — 各项调价因子现行价格或指数; A0、B0、C0?J0 — 各项调价因子基期价格或指数。
1)X、a、b、c?j应在投标时由投标人填在下表内。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
项目 代表的人工、材料、机械 具体名称 数值 X - a b c ? j 2)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当Y小于或等于幅度限制时,价款不予调整。当Y超过幅度限制时,超过部分价款予以调整。
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不宜超过±0.02。
7、基期价格、现行价格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时间单元,如按整月、年为单元。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以月为单元调整。
实例
某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条款: 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幅度为±10%;
2.由材料单价变化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材料单价变化幅度为±3%。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调整价格的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结算时价格以施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部分)如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某工程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截面尺寸:600mm×1 010402001001 现浇混凝土矩形柱 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商品混凝土 2 010416001003 现浇混凝土钢筋 Ⅱ级钢 直径:20mm t 100 4600 460000 m3 200 240 48000 计量 工程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实际施工中: 1.设计变更要求增加与以上项目中相同特征的混凝土矩形柱5根,每根8m3; 2.由于混凝土矩形柱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的要求,并提出新综合单价245元;
3.如果工程数量增加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发包方确认混凝土矩形柱的新综合单价为235元;
4.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造价机构发布的钢筋价格为3000元/t,施工期间当月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3600元/t,施工单位实际购买的现场价格为3500元 / t。
根据以上条件计算本工程现浇混凝土矩形柱和钢筋项目的结算价款。(本题不
考虑因工程数量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钢筋工程数量包括接头,钢筋损耗率按3%计算)。
解析:
表6-3-8
序号 项目 计算式 结算工程量:200+5*8=240m3 5*8/200=20%>10%,综合单价应调整。 1 现浇混凝土 矩形柱 原清单数量及增加10%以内工程量应结价款:(200+200*10%)*240=52800元 增加10%以外工程量应结价款:(240-200-20)*235=4700元 现浇混凝土矩形柱合计应结价款:52800+4700=57500元 (3600-3000)/3000=20%>3%,综合单价应调整。 3000*(1+3%)=3090 2 钢筋 调整后单:4600+(3600-3090)*1.04=5130.4元 钢筋应结价款:5130.4*100=513040元 (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为准;如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承发包双 …… 此处隐藏:16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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