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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电保护装置。 5.3.6.10 室外展台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即:不能出现可变形体系,在荷载作用下(主要是风荷载,冬季为雪荷载)不能产生过大的变形,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

电保护装置。

5.3.6.10 室外展台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即:不能出现可变形体系,在荷载作用下(主要是风荷载,冬季为雪荷载)不能产生过大的变形,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

5.3.6.11 室外搭建前需对现场附近的高压线及配电设施进行认真的察看,并按安全要求确定足够的安全距离。

5.3.7 展览期间值班规定

展览会期间,搭建单位须留足够的电工、木工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展馆保卫部门对值班的职守状况负有监督的职责,应将值班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等信息备案,值班人员按展馆规定的时间按时签到。 5.3.8 撤展安全规定

撤展及开始拆除前承办单位、展馆、主场搭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在现场值守。展馆、承办单位应协助参展商展品放行和监督搭建单位安全拆除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搭建单位尽可能安排原搭建人员进行拆除工作,即:谁搭建,谁拆除。

5.3.8.1 各搭建单位应按照大会统一要求,按时开始拆除展台并按规定停放货车和按秩序运至货物到指定地点。

5.3.8.2 拆除展台时,应设专人看护。拆除应遵循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蛮拆除方法。

5.3.8.3 任何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站在背板及结构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背板及结构的方法进行野蛮拆除。

5.3.8.4 展台拆除后,搭建单位应及时向大会申报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5.3.9 监督管理

5.3.9.1 各设计搭建单位应在进场20天前,向大会指定的主场搭建机构报审展架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报馆手续。

5.3.9.2 严格按大会指定的监理机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5.3.9.3 100平方米以上的进场前应在工厂对主体结构进行预搭建,并要有预搭建详细自检记录和照片。 5.3.10 报馆规定

5.3.10.1 严格执行报馆规定。进场前按规定向主场服务商或展馆及时办理报馆手续。

5.3.10.2 报馆时应提供:效果图、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材质标注、荷载、电器等)电路图和由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核合格证明。

5.3.10.3 进场时须带齐所有相关图纸、自检记录、照片等以配合监督、检查和最终验收。 5.3.11 电检验收

5.3.11.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业电检机构对电器连接及用电负荷进行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改正。

5.3.11.2 重点检查: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铺设、电气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

5.3.11.3 搭建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通过验收后电检机构应签发电检报告。 5.3.12 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验收

5.3.12.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2.2 重点检查:材料规格、连接节点、材料的防火性能。并对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等检查验收。

5.3.12.3 验收合格后,应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备案。

6 安全要求 6.1 用水安全规定

6.1.1 应事先向展馆方提出申请,并由展馆专业人员接驳到位。

6.1.2 禁止直排水,如有机器用水,展商需自带水循环装置,否则展馆有权拒绝其用水申请。 6.2 用电安全规定

6.2.1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应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6.2.2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尽可能选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压电器材料。

6.2.3 配电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6.2.4 电线须选用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6.2.5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结构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并视现场情况采用过桥保护。

6.2.6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6.2.7 各电气回路应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6.2.8 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6.2.9 禁止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

6.2.10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搭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6.2.11 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6.2.12 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任何用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不容许超负荷运行,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

6.2.13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6.2.14 特装展位搭建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需申报并获准,但遮挡须留出宽0.6米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0.6米,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6.2.15 当日展览结束后,展馆应及时切断供电(已申报24小时用电展品除外),由于参展商不按要求切断电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6.3 用压缩空气安全规定

6.3.1 展馆内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

6.3.2 特殊供气需展商自带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容器)等设备应放在馆外指定位置,并保证设备运行安全。

6.4 消防安全规定

6.4.1 所有展台构件、装饰和搭建材料均需符合消防要求。

6.4.2 建立搭建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搭建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搭建过程中不得损坏展馆原有消防设施和器材。 6.4.3 搭建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展馆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设备。

6.4.4 保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以及各出入口的畅通无阻。不得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防栓、手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6.4.5 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任何物品,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板上。

6.4.6 禁止在展位内设置可燃物品仓库,不得在展位内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 6.4.7 搭建现场、通道处应配备手持式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2具)。

6.4.8 搭建期间使用的各类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及时清理出馆外,不得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

6.4.9 …… 此处隐藏:22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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