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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1)申请验收的单位汇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2)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治理工程实体质量; 3)听取当地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的意见; 4)查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5)形成验收组验收意

1)申请验收的单位汇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2)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治理工程实体质量; 3)听取当地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的意见;

4)查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5)形成验收组验收意见。

4.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意见(附录C)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情况;

2)治理工程的管理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工作评价;

3)治理工程设计执行情况、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4)治理工程质量及治理恢复效果评价;

5)治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验收结论。

验收意见应附具验收人员名单。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整改意见。

4.8 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同意验收意见。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与验收。

4.9 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项目文件档案保存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总结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成果档案须汇交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资料馆存档。

4.10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工程维护与监测。 5.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5.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类型、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掌握。 5.2 治理工程质量评定,以分项工程为单元,从小到大依据相关规范逐级进行,先检验后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5.3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5.3.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外观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按附录F-1~F-5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评定。

5.3.2基本要求(保证项目)检查与评定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按有关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时不能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5.3.3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检查与评定

对规定的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确定检查项目的合格率。 5.3.4外观鉴定检查与评定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对于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5.3.5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逐款检查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缺少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3.6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

根据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定结果综合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应符合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在该前提下根据其他项目的情况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5.3.6.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1)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

2)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两倍; 3)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80%以上。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

5.3.6.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1)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

2)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70%以上的实测值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3)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70%以上。

4)竣工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5.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由监理单位按附录F-5~F-7进行评定,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附录F-8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综合评定。

5.4.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定为优良级:

1)所含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主要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

3)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全部合格。

5.4.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定为合格级:

1)所含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 3)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合格。

5.4.3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质量以单位工程优良率进行分级评定:

被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数 工程项目中单位工程总数

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

工程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不小于85%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小于85%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合格。只有1个单位工程的,该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即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5 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修或返工,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后,只能复评为合格。未达到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5.6 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6.1工程实体检测评定参照有关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6.2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检测项目,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6.3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7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和验收,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5.8 治理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要求 6.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

6.1.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在确定潜在的地质灾害威胁对象的基础上,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工程措施。

6.1.2矿山地质灾害经工程治理后,经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经监测与防治效果评价,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安全等级要求,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1.3矿山地质灾害影响区内受损严重的房屋、基础设施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设立有警示牌,并进行了监测。

6.1.4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主要治理工程类型:

6.1.4.1 崩塌、滑坡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排水工程、抗滑桩、预应力锚索、格构锚固、重力挡墙、注浆加固、刷方减载、回填压脚、植物防护等。

6.1.4.2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 …… 此处隐藏:19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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