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互联网资料 >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 图文(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米并满足管线敷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

米并满足管线敷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及公共服务场所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二)110千伏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外GIS站,尽可能节约用地。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七十八条 (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 26 -

(二)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中水、路灯、通信等)在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段,应进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敷设。暂不能采用综合管廊进行敷设的地段,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

(三)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七十九条 (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八十条 (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 27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1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线优先采用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敷设,确需入地敷设的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架设110千伏以上等级的电力线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入地敷设。

第八十二条 (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防洪标准)临江临河的市政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满足城市确定的防洪标准,锦江、大江、小江和木杉河城市规划区内按照50年一遇,其支流按照20年一遇,其他各县城规划区、镇(乡)规划区按照当地划定的防洪标准执行。

第七章 规划设计成果

第八十四条 (规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成果除应满足设计阶段对应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外, 还应满足铜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规定要求。

第八十五条 (总图要求)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总图坐标和高程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地下建(构)筑物应标明边界与转角坐标。

第八十六条 (±0.00标高的确定)建筑±0.00标高的确定,应以距离本栋建筑四周最低一侧城市道路或景观道路高差最小的楼层标高作为本

- 28 -

栋建筑的±0.00标高。

第八十七条(市政管网对接)在总图中应标明市政供水、雨水、污水管道的位置、管径、检查井位置、接口标高、坐标、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

第八十八条 (指标计算) 在地块范围内,控规中已明确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河流、水体、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其面积不参与技术经济指标平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特别规定

(一)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未取得市城规委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风貌地区,以及城市发展重点地段的建筑风貌,需在原来审批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已审定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如处在临江临河、临宽度大于32米道路等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应满足本规定的退让、间距和拼接规定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准后实施。

(三)原来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出土地、工程许可手续有效期的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整方案报批。

第九十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31起实施的原《铜仁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铜府发[2011]1号文件)同时作废。

本规定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29 -

附录1: 名 词 解 释

1、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2、建筑基底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1)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2)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3、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4、老城区: 即现状铜仁老城区范围,南至谢桥、北至铜仁民族风情园、东至渔梁滩、西至茅溪(见附图6)

各县(自治县)老城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5、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建筑 …… 此处隐藏:12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 图文(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44440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