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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文件汇编20120412(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二)因地制宜原则 各区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三)平稳过渡原则 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

(二)因地制宜原则

各区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三)平稳过渡原则

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村建居过程中的自治组织成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和撤村建居的各项衔接工作。

三、主要方式

各“城中村”在撤销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后,按照以下方式建立或者划分社区,组建社区居委会:

(一)建立或划分社区

1.成建制类型的社区建立。原则上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即:“城中村”具有明晰的地域范围、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原村民户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或者在“城中村”地域范围内,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但村居民混居,村民户和居民户(含已居住和规划居住)合计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

2.“插花”居住类型的社区划分。“城中村”原村民户数较少,或者多数原村民“插花”居住在现有社区内的,不单独建立社区,原则上可直接编入邻近或所在的社区。其中,跨城区“插花”居住的原村民,如集中居住户数达到 700 户左右的,则直接建立社区;规模较小的,可建立若干社区居民小组。此类社区和社区居民小组的建立和管理,可由现行管理的城区负责,也可经过有关程序后,实行就近属地管理。

3.新居住区类型的社区建立。原村民成建制搬迁进新居住区,居民户数达到 700 户(含规划入住)左右的,可直接建立社区;达不到规模的,原则上就近编入其居住地的社区。 4.“城中村”原按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的,撤销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按以上方式实施。

5、林场、养殖场类型的社区建立,按照以上方式实施。

(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1.按成建制类型和新居住区类型新建立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2.按“插花”居住类型编入邻近和所在社区的,要依法建立社区居民小组,并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7 人。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和报批实施方案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各“城中村”撤村建居的方式,制订全区撤村建居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1.撤销建制村及村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建立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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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交接工作。村民委员会撤销后,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 号)的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待遇

由各区按现行的标准和资金渠道解决。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对成建制改制或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而建立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非经营性房屋中支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整体迁建的新居住区型社区,由建设单位按每 500 户提供 70 平方米使用面积,500 户以下的,提供不少于 50 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三)社区建设经费

对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就近编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武发?2002?15 号)精神,按照社区建设共驻共建的要求,支持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经费给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使用。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区根据原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实施。

(四)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

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两委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可到社区组织中任职,也可在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任职。各区应运用多种渠道妥善安臵原村两委成员。

(五)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承担原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与原村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六、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撤村建居工作在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调查研究

各区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中村”的基本情况,了解村民和基层干部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制订实施方案打下基础。

(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分类指导

要按照“城中村”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坚持“一村一方案”,实行分类指导。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区专班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要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要把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做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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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 号)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有关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实施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登记后的“城中村”的居民享受本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下列对象也属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一)对原属农业户籍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学生进行登记,待今后复退、毕业返回原籍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二)因结婚、投亲、收养等原因申请迁入的外地人员,经辖区公安分局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三)对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 此处隐藏:21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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