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文件汇编20120412(2)
(3)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按当时标准补齐税费,并经区国土、房产部门进行适度处罚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4)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上述规定未予认定或确权的部分,在改造方案中属拆迁范围的,由拆迁人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06?7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在改造方案中属保留范围的,超出部分由村民自行拆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5)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房屋,对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予以认定或确权;对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认定或确权。
3.2006年前已进行房屋和土地锁定的,经村民认可后,按锁定的进行认定。 4.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被拆迁房屋上未经批准自行加层的部分,按砖木结构平房进行补偿,不计入还建面积。
5.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村民劳动就业的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实体发展经济和原村民劳动就业,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原则上不得转让(因实施城镇规划的公益性事业用地除外)。
6.公益事业用地。按城镇规划,政府征用原村集体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及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建设的项目用地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并依法确认。
7.“城中村”改造中的建设项目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
四、拆迁安臵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按上述处臵政策对每户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拆迁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原则上按照新政办?2006?7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臵。必要时可制定补充规定。
(三)为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开发强度,实施改造的主体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按2—3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抵换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面积。
五、其他政策
(一)用于村民安臵的住宅建设项目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的其它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险费、水电增容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计入改造成本。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还建房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整村改造的前期费用和协调服务费等均计入改造成本。上述费用均不作为挂牌底价1.15倍的基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武汉市新洲区规划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区房产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房产锁定的实施意见
6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关系,顺利推进我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现就“城中村”房屋锁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展“城中村”房屋全面清理
(一)核查房屋建筑面积。对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拆、改建的房屋,原则上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区房产测绘部门对其现状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结果。
(二)登记造册。登记房屋是否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建筑面积和建成年份以及未领取“两证”的建房手续、业主户籍、房屋用途等相关信息。
二、原村民房屋认定确权
(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
(二)对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成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国土部门和街、村核实其现状、建房资料等信息,按当时税费标准补齐税费后,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三)对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已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房产部门予以认定确权;未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房产部门只核定面积不予认定确权。
三、非本村村民房屋认定确权
(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部门核定后予以认定;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对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成房屋但无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当时税费标准补齐税费,并由区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后,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三)对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成但无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法建筑,区房产部门只核定面积不予认定确权。
(四)对购买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由区国土、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臵,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区房产部门予以认定确权。
四、房屋价值的核定
由区房产部门会同相关街镇,商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实施房屋价值评估。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7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社会保障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参保全面履盖,不漏不重,本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对参保资金实行多方筹集,个人、集体或开发商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保证村改居人员现实和长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
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继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岗位平均工资20%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凡灵活就业及失业的,由个人按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岗位平均工资20%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 …… 此处隐藏:45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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