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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6020-2006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5
导读: MH/T 6020—2006 6.3.8 浸泡和冲洗加油胶管的 3 号喷气燃料或 Jet A-1 型喷气燃料,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燃料,将其储 存在非使用状态下的油罐;外观异常的燃料经证实油品质量不合格后,应将燃料直接排入污油灌,做降

MH/T 6020—2006

6.3.8 浸泡和冲洗加油胶管的 3 号喷气燃料或 Jet A-1 型喷气燃料,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燃料,将其储

存在非使用状态下的油罐;外观异常的燃料经证实油品质量不合格后,应将燃料直接排入污油灌,做降 质或报废处理,避免燃料受到大面积污染。 6.3.9 胶管从生产日期起,其货架储存期限最长为 2 年;其使用期限,符合 API 1529 或 EN 1361(BS 3158)C 型(半导体型)胶管最长为 10 年,符合其他标准的胶管最长为 6 年。

6.3.10 胶管、管线接头(连接器及油罐和过滤器的排污管线),应用防尘盖或遮蔽物保护起来。 6.4 加油地井系统

6.4.1 地井栓应保持洁净和干燥,应定期清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作记录。 6.4.2 机坪地井系统的低点应每周至少用带压的冲洗管高速彻底冲洗一次,确保冲走所有的水分或杂 质,直到获得洁净的油样为止。冲洗燃料的数量应比取样管段的容量多 20L~50L,冲洗数量取决于系 统的设计和污染物的多少。冲洗后,应提取流动燃料的油样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发现过量的水分或杂质, 或得不到满意的油样,应调查确认污染物的来源。 6.4.3 地井管网等进行改造施工后,应增加对地井检查和管线冲洗的频次。 6.4.4 应每天记录地井使用的情况。对于 3 个月没有使用的喷气燃料地井或 1 个月没有使用的航空汽 油地井,使用前应将支管线中的燃料冲放出来,并提取油样进行外观检查。 6.4.5 低点冲洗设备的油罐应由铝合金、不锈钢、内表层经过热镀锡防护或喷涂经技术鉴定认可的与 航空燃料相容的环氧树脂中碳钢制成。设备应安装有低点排污阀,并在管线入口处设置取样点。在使用 冲洗设备之前,应对其进行水分和杂质的检查。使用之后,冲放出的燃料在打回储存油罐之前,应沉降 并排除水分和杂质。 6.5 标识

运输、储存和加注等设施、设备应按 MH/T 6002 或 API 1542 的规定涂有醒目的编号、燃料牌号、 颜色标记、流向箭头及其他相关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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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验收

7.1 燃料应按照国产航空油料机构规定的试验程序(含添加剂的允许添加的种类和标准、质量、允许 加入的最大数量)进行试验,证明其性能良好,经过批准定型后生产的燃料方能验收。

[注:目前只允许在商用喷气燃料中(3号喷气燃料、Jet A-1、Jet A和Jet B)中依据强制、协商和随机的原则加

入抗静电添加剂(SDA)、抗氧剂(AOA)、抗磨剂(LIA)、金属钝化剂(MDA)、燃料系统防冰剂(FSII)等。详细内 容参见产品标准。]

7.2 派驻炼厂机构参与炼厂燃料新产品的研制工作,掌握新燃料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和性能,产品试制 的工艺过程、工艺条件、组分油、基础油、添加剂的允许添加的种类和标准、质量、允许加入的最大数 量及调合比例情况,收集成品油的分析数据和评定结果,会同炼厂写出新产品燃料的试制报告,报上级 主管部门。

7.3 派驻炼厂机构做好燃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燃料应按照鉴定通过的定型方案所规定 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组分配方和质量指标生产。

7.4 派驻炼厂机构监督炼厂做好燃料的质量检验工作。及时了解工厂检测燃料质量的分析仪器、评定 设备及其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量器具、标准溶液是否按要求检定或标定,出厂燃料分析项目 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按规定程序签发。

7.5 发油前,炼厂应按批次留取罐样,油样数量为 2.5L。留样时间为 6 个月。

7.6 派驻炼厂机构应与炼厂进行质量交接,在发油前,严格检查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油管线、过 滤器、油罐车、油船等装油容器的清洁完好情况。每次装完油之后,应检查燃料外观,发现问题,及时 向炼厂有关部门提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出的燃料质量合格。

7.7 在现场监督检查油罐车、油船等容器装满油后铅封、封盖螺丝是否完整,燃料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证和炼油厂发油单(此表由驻炼厂代表机构填写。参见附录 D)应随油罐车或油船带走,或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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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发到收油单位。若采用管线输油,则应在输油前将燃料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炼油厂发油单发送到 收油单位。

7.8 油罐车、油船、油桶等装油容器如重复使用,应按 MH/T6037 或 SH0164 的规定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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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程序

8.1 接收铁路油罐车燃料 8.1.1 应认真核对收发油证件、运单号、铅封标记、车号、数量和炼油厂发油单。应按产品标准检查 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是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指标符合要求。 8.1.2 应逐车进行检查燃料外观和底部清洁情况,三车以下应逐车进行核对检验,三车以上最多可每 三个车逐车提取中部油样组成多罐混合样品,进行核对检验。如证件齐全,铅封完好,数量相符,出厂 质量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并且内容完整,外观检查合格,其标准密度值与出厂质量合格证给出的 本批次标准密度值进行比较,其变化范围在±3kg/m以内,可以接收,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 之后方可卸油。 8.1.3 按 8.1.2 取样后组成一组合样进行电导率测定,并留 1L 油样。 8.1.4 若发现油罐车底部存有大量水分、杂质或其他污染物(必要时用测水试纸检测含水量),应拒绝 卸油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如情况特殊,不得不卸油,同时密度检验其变化范围应在±3kg/m以内时,则 应卸入空罐,或将底部带污染物的油直接卸入沉淀罐,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 意的解释之后方可卸油。 8.1.5 若发现铅封损坏、数量不符,应逐车核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 释之后方可卸油。 8.1.6 车号不符的罐车,应进行调查,应单独取样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卸油。 8.2 接收单一品种的长输管线燃料 8.2.1 应核对收发油证件、燃料规格、牌号、罐号、燃料数量和炼油厂发油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合 格证,按产品标准,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检验结果符合产品标准。 8.2.2 应按 GB/T 4756 取样,进行核对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情况进行颗粒污染比色法膜片试验进行 监控,如果需要则进行膜片重量法试验。 8.2.3 如发现异常水分、杂质或其他污染物,应立即停止输油,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否则应在获 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之后方可输油。 8.2.4 如果核对检验结果的标准密度值超过本批次标准密度值±3kg/m 时,应立即停止输油,并与 有关部门联系,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之后方可重新输油。 8.2.5 机场油库接收中转油库燃料时,如果在接收燃料期间,油库接收过滤分离器的压差上升的速度 比通常要快,或怀疑输送的燃料中含有大量的杂质或水分,应在收油过滤器的上游进行比色法膜片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大于 6 级(湿片)或 5 级(干片),可继续输油,但应:

a)在接收过滤装置的上游进行双膜片比色法试验,确认膜片本身的情况。如果两个膜片之间的 色差小于等于 3 级(湿片),可继续收油;

b)如果色差超过 3 级(湿片),应在接收过滤装置的上游进行膜片重量法试验,接收过滤装置 的上游膜片重量法试验的结果超过 1.0mg/L,应停止收油,进行调查。

8.3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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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燃料时应按 8.2.1~8.2.4 执行,但在线取油样的频率增加到每隔 2h 一次。

(多品种管道接收喷气燃料时应测试闪点)。 8.3.2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输送航空燃料,应对各牌号截面混油段进 …… 此处隐藏:63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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