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9)
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如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天然气在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毫克/m3。目前,省里的规定主要有山东省建设厅发布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系统安全技术标准》。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这些规定确保所供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的应用
本《条例》规定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主要是指轻烃类气体燃料。对于这类气体燃料,原则上不鼓励在城市中推广应用,特别是不鼓励作为民用燃料在城市中推广使用。原因是这种复合气体燃料,质量的稳定性较差,爆炸极限范围较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加上工艺相对复杂,且必须有与其相适配的专门的燃气器具,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不适宜于在城市内大面积推广。因此,本《条例》规定对这类气体燃料要经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确实能够保证安全,经鉴定合格的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应用。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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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指为确保燃气安全而建立的有关管理责任的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抢险抢修人员、抄表人员、检查人员等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监督检查、操作规范、隐患清除、事故处理、运行记录等。安全管理网络是一种覆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含所有经营活动过程和人员的网络化管理模式,从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一直到用户都赋予安全管理的责任,从燃气经营企业的储配站、输配管网、各种调压站(箱)、阀门一直到用户内设施、器具都纳入安全管理的范畴。设立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燃气经营企业能够尽职尽责,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任何燃气经营企业都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燃气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直到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一条安全管理的经验;同时,有些燃气经营企业疏于检查或者不实行日常检查,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燃气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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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状况实行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的时间、次数由各企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近几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的发展,管道燃气用户大幅度增加,因用户缺乏安全意识、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其零配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堵住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本条赋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企业可根据用户燃气设施运行和安全用气的情况,确定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但根据当前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一般每年检查次数不能少于两次。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的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都要做出相应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责任人签字,限期进行整改。为保证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燃气经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燃气企业的检查人员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全省统一编号的燃气安全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事故抢险抢修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一、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
燃气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实当中,由于人为破坏和突发因素,燃气事故是很难避免的,同时由于燃气专业技术性比较强,非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担负燃气事故抢险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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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务。这就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燃气专业的技术人员,配置防中毒、防静电服装等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购置专用的车辆、通讯设备、发电照明设备等。从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二、编制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为了降低燃气事故的危害,减少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针对各种突发事故,制定抢险抢修的预案,内容涵盖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人员、设备、救援、工作机制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演练。对一般的事故,可以由燃气企业的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抢修,但对于燃气大量泄漏等燃气事故不仅需要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队伍及时赶到实施抢险抢修,而且需要多部门进行合作。特别是一些大的突发事故,在实施抢险抢修的同时,需要110、119和医疗机构协助,来维持秩序,实施灭火和救援。对于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理,国家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都要制定特大安全事故的救援预案,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因此,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抢险抢修预案要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预案保持高度一致。为保证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和政府制定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搞好衔接,便于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气突发事故危害。本条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抢险抢修电话
为保证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抢险抢修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要设立抢险抢修电话,将电话号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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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过宣传材料告知燃气用户。为了及时处理 …… 此处隐藏:19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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