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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

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承诺和指导教育用户安全用气的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为切实增强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教育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本条对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教育用户安全用气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是建设系统推行的一种规范化服务制度。燃气经营企业理所当然的要坚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进行公布,采取措施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承诺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供气安全稳定、供气价格、质量、抢险抢修、用户操作规程、安全用气技术咨询、设施与器具的安装维修等。本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今后,向用户公布服务承诺内容并履行服务承诺,成为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都应当认真执行。

二、关于燃气安全使用教育和咨询

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燃气是一种产品,燃气经营企业有对产品的使用进行说明,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教育、指导的义务。燃气使用环节涉及具体操作规程、发现问题怎样处理等一些复杂问题,仅靠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或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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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远远达不到要求。因此,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等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燃气的种类和用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气常识、禁止的行为等在内的安全用气规则,并印成《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发放给用户。对于本企业新发展的用户在通气前或者使用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常识、操作步骤、应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安排专职人员或者负有指导职责的人员如:巡查人员、抄表人员利用巡查、抄表的时机,经常性的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释义】本条是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 由于管道燃气在设施、供气压力、供气范围和计量的特殊要求,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降压、停气和停业、歇业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和停气

管道燃气是指用燃气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液化气和人工煤气等。管道燃气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天然气、液化气和人工煤气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暂时没有标准规范的,应当符合省里制定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按照输送燃气压力的不同,通常分为高压、中压、低压管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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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管网一般为中、低压管网。管道输送燃气的压力在燃气工程设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的压力进行供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遵循这些规定;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过具备计量装置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装置进行计量。本条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里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不间断地供气,不能无故中断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规定的公告的时间必须是在停气或者降压三日以前,目的是保证所有的用户都能知晓。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停气时间、原因、恢复供气的时间等,并在施工、检修完毕后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这里的规定时间除禁止在夜间恢复供气外,有的地方还规定应当在停气、降压后48小时内恢复供气,超出48小时的应当采取保障居民用气的措施,各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酌情掌握,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超过48小时,超出48小时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气。由于道路机械挖掘、自然灾害等引起突发事故而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这里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停气或者降压后,要及时通知用户;二是在恢复供气和正常压力前,还要向用户公告,让用户知晓,使用户能够有时间检查是否关掉灶前阀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出现意外。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燃气行业将逐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可以根据燃气专项规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经营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授予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目前,特许经营制度在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探索,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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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时限和范围都是政府核定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国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大部分是政府核定的,经营的时限没有限制。本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因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停业、歇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停业、歇业将给广大用户带来生活上的不便,所以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准停业、歇业。确因特殊情况,比如说经营出现问题、存在短时间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等因由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停业的,应当及早确定新的具备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接管停业企业的业务,并书面批准其停业;对确实有理由歇业的,并制定了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的,书面批准其歇业。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停业或者歇业时间停业或者歇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推广,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达到政府规定的经营时间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政府在授予特许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停业、歇业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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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的六 …… 此处隐藏:18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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