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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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二是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隐患堪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的普及,各类燃气设施不断增加,燃气用户大幅度增长,燃气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但原有政府规章对涉及燃气安全管理的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管理等方面缺乏制度上的规范,致使许多燃气工程,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有些企业无资质运营,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些站点工作人员连起码的安全常识都不具备;许多燃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其危险程度触目惊心;许多城市存在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亟待通过立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燃气是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一公斤液化气形成密闭空间,其爆炸当量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所有的燃气事故都发生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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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往往一家出事,邻里遭殃,祸及无辜。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的形势相当严峻。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燃气事故。2002年11月26日,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孙家村一住户因瓶装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泄漏引起爆炸,造成9死1伤;同年12月27日,枣庄市万泰纺织有限公司一居民楼发生燃气泄漏爆炸,造成7死7伤;2003年1月27日,章丘市人民医院宿舍楼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针对这些事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我们“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消除各种隐患,把安全生产的措施抓实、抓到位,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加强燃气管理方面的立法是极为迫切的。
(三)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另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移动。为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等。为了解决偷、盗气问题,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对偷、盗燃气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现象较为普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态度差、服务水平低,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只收费,不管理,对燃气设施和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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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器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用气规则宣传力度不够,提前停气不通知等。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另外,《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降压或者停气时规定了告知义务,并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义务,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目前,由于在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燃气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参照了建设部的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同时,我们还在总结原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82号)实施6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立法的成功做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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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
由于《条例》属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为制定它的机关所管 …… 此处隐藏:17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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