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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该规定,对燃气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该规定,对燃气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规定。

《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检查和验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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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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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燃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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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l号令)的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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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 …… 此处隐藏:15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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