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5)
与醉态,(4)被迫的行为,(5)紧急避难。
犯罪形态:一级主犯:直接行为人;二级主犯:现场帮助支持者;事前从犯:不在现场但曾提供帮助支持者;事后从犯:事后帮助支持者。1967年法予以废除。 刑法——刑罚种类
古代:(1)死刑名目繁多:肢解、车裂、斩首、绞、火刑等等。(2)肉刑广泛使用:割手、砍脚、阉割、剪刑、烙印等。(3)身体刑:鞭笞。(4)苦役:划船、踏轮等。(5)流放。(6)罚金与没收。
近代的改革:(1)1820年法废除对于妇女的肉刑及肢解(改绞)。(2)1837年法设死刑、流放、3至终身苦役、监禁、体罚5种刑罚。(3)一次大战后改为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刑法——古代主要罪名
叛逆罪:包括侵害领主、教士
重罪:杀人放火、强盗、窃盗(12便士以上)、非法入室、强奸、自杀等应处死刑的罪名,可无证逮捕。
轻罪:伤害罪等。但普通法规定受伤者如果在1年零1天内死亡的,仍然作为杀人重罪处理。
死罪广泛:1765年布莱克斯通统计约有160个死罪,法国同时仅115个;1821年上升为200多个,法国刑法典不到68个。 刑法——近代的改良
1837年法限制死刑仅适用于叛逆、杀人、强奸、兽奸、鸡奸、入室盗窃、暴力攻击、纵火等。
1969年永远废除死刑。
1967年《刑事法》废除传统的叛逆、重罪、轻罪分类,统一按照轻罪程序追究形式责任。
19世纪前欧洲刑法小结 没有完整的法典以及总则 刑罚极其严酷
注重对财产权利的保护 法律史专题第七讲 财产法
“财产法”概念
财产:为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财产法:调整财产关系法律的总称
调整静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所有权以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法律
调整动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有关契约、担保、继承等等财产转移、或被设定负担的形态及其过程的法律
财产法的政治经济学性质
恩格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近代民法的源头——欧洲法律“生产与交换”条件的强化 中国等地区财产法——“生产与分配”条件的强化
古埃及的财产法
所有权:土地名义上归法老所有,村社土地仍以纳贡为条件自治。后期出现私有化,土地买卖要经过付款——宣誓转让——土地登记三大程序。
债权:契约=誓词,不得反悔。萨吉西司规定借债应有财产担保,如无以亡父木乃伊为抵押(后期)。
“大法典”规定不得以农具耕畜及人身和木乃伊为抵押。限制金钱借贷年利<30%,谷物<3.3%。
古埃及的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为主,遗嘱不具有排他性。仅在无法定继承人或向神庙作部分遗赠时有效。
诸子女均分为原则。长子可主持分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
丈夫提出的离婚,其死后财产应全部由原婚生长子接收,在其兄弟姐妹间分配。 妻子的财产可以遗嘱继承(以后被禁止)。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财产法
25—59条,土地法。全国土地约85%仍为村社所有,私人占有可出租(地租率为1/2—1/3)。侵害私人占有土地要赔偿。国有土地分赐僧侣、官员、士兵,仅有使用权。
60—66条,椰枣果园专业种植,园艺师开园租种,免4年地租。
67—111条,商业法。合伙商人在神庙盟誓立约,均分利润。商业契约、凭证要妥善保存。商品质量等有严格规定。
113—119条,债法。书面(泥版)契约,双方盖印。买卖要交付象征物,以权杖指示出卖。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提供3年为期的人质(债权人应保证人质安全),谷物限制利率33.3%,白银20%。
120—126条,寄托。以盟誓形式立约,交纳费用。受托人应承担一切风险。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女儿可得相当的嫁妆。
古斯巴达财产法
土地国有,禁止买卖。平均分配给成年男子,由其长子继承。 禁止公民经商。 使用铁钱。
古雅典财产法
所有权:很早确立私有权,执政官就任必须发誓保护财产私有权。 债务担保:“德拉古法”规定以债务人人身为担保,不能清偿即伦为债务奴隶。 “梭伦改革”发布“解负令”,废除人身担保,改以定金、抵押、质押、代位清偿保证4种方式。
借贷利率限制为18%。
侵权损害以过失赔偿为原则。“不自由之债”。
财产继承顺序:儿子——兄弟——兄弟之子——伯叔父——堂兄弟。基本诸子均分,长子略可多分。
“梭伦改革”承认遗嘱继承,但仅在无子情况下有效。
罗马的物法——物的分类
物:自由人以外具有经济价值事物(包括行为)。
“要式”物(土地、房屋、奴隶、驮畜、地役权),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转移。相对有“略式”物。
法学家学说已区分有体物、无体物,可代替(种类物)与不可代替物(特定物)、可分和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等 物法——自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取得时效:市民法土地房屋2年、其他1年;法典为同省可动物3年、不动物10年。
埋藏物:万民法规定一律归发现人,法典改为在他人土地上与地主均分。
添附:归原物所有人。但以1/2自己的材料对他人之物善意的加工或添附,可获得所有权。
物法——他物权——役权 役权:对他人之物的权利。(1)不得用于自己之物;(2)不得表现为要求作为;(3)不得对役权行使役权。
农村地役权:通行权,汲水权,引水权,饮畜权,放牧、采矿、烧石灰等。 城市地役权:排流水权,搭梁权,采光通风权。
人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使用奴隶牲畜权。
物法——他物权——永佃权
起源:罗马原有市民得以缴纳1/5—1/10收成为代价长期占有使用城邦公地;希腊有荒地出租100年的习惯。法典定名为“永佃权”。
永佃权人有永久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可以继承,地租不得改变。在经地主同意、并向地主缴纳2%的价金情况下可以转让。 土地变质、欠租3年等情况下丧失权利。
物法——他物权——地上权
在他人土地上设置建筑物、工作物之权。形成于帝国时期。
原市民法将房屋视为土地的添附物归地主。后因城市房地产需要而创设。 地上权人得以一 次性代价永久获得地上权,不负担任何义务。
债法——概念
12表法:债为要式行为(铜与天平仪式、5个证人),债务人以人身为担保。公元前326年被废除。
后期债的定义:依照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给付:给予,作出一定行为,提出保证。
分类: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选择之债,份额之债与连带之债,民法之债与自然之债等。
债法——利息与担保
利息限制:12表法限制利率为月利1/12(年利100%)。以后逐步降低为月利1%(年利12%)。“法典”为年利6%。
担保:12表法以债务人人身以及保证。以后出现(1)本人担保:定金,违约金协议,宣誓,偿还协议;(2)他人担保:代位清偿保证;(3)实物担保:质押(2年后可变卖,有余还主),指定财产托付他人,抵押。
债法——契约之债
12表法上的契约:要式口约,文字契约(帐簿记录),实物契约(信托、使用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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