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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4
导读: 皇帝发布的单行法规 秦汉的“诏令”。本朝有效→被认为具有永久普遍性的编为律。 唐代的“敕”。仅有临时、特定效力 →定期编为“格”,具有永久、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代的“敕”。时常发布的为“散敕”,一般几十

皇帝发布的单行法规

秦汉的“诏令”。本朝有效→被认为具有永久普遍性的编为律。

唐代的“敕”。仅有临时、特定效力 →定期编为“格”,具有永久、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代的“敕”。时常发布的为“散敕”,一般几十年一次“编敕” →成为法典 金元的“条格”。直接具有永久、普遍的效力。

明代的“条例”。明初为本朝有效的单行法规,1500年后编为《问刑条例》,具有永久性效力。

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律体系 (法学家的划分)

公法——造福于公共利益与私人的法律。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

私法体系又可分为:

(1)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

(2)最高裁判官法——适用于帝国所有自由人; (3)万民法——适用于一切人类。裁判官法与万民法被认为是“自然法”的体现。 私法又可分为人法、物法、债法。 帝国的法律体系

原罗马城邦习惯法——12表法为代表。 议会的立法以及元老院的决议。 裁判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帝国时期)。 法学家的学说与解释。 法典。

罗马的“议会”

库里亚会议:原罗马的30个“胞族”旧贵族会议,原有广泛的权力,后仅可推选某些高级官员。

百人团会议:193个百人团代表,原为战争机构,后具有宣战、税收、推选执政官等权力。主要控制于贵族阶层。

平民会议:原罗马4个部落“特里贝”平民会议,推选“保民官”。公元前287年以后逐步获得公法及私法的制定权。

元老院:由担任过执政官、保民官等重要公职者组成。有关于殖民地及罗马统治地区的立法权。

罗马议会的立法程序

公元前2世纪形成惯例:由高级官员或议会代表提出立法申请书 ——指定起草并提交 ——表决通过 ——元老院批准 ——复制表牌悬挂于柱廊公布。 裁判官的告示

公元前367年设裁判官,裁决公民请求司法援助的事项。

公元前242年设“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27年设行省裁判官,负责非公民的司法

援助事项。

公元前241年后裁判官得以创设新的诉讼方式。

裁判官以“年度告示”形式创设大量新的民事财产方面法律。

129年后裁判官告示进行汇编,不再是仅仅年度有效,并颁行于帝国全境。 皇帝的敕令

敕谕:对于全帝国发布的公法、私法法令。 敕裁:对于向其申诉的案件的裁决指令。 敕示:对于官员训示与指令。 敕答:对于法律事项的批示。

罗马法学家

公元1世纪开始出现

(1)答复:解答私人及公共机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办案指导:但并不直接参与辩论; (3)编撰:起草法律文件; (4)著述。

426年“引证法”,

规定“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盖优士、乌尔比安、保罗斯、莫特斯丁)的解释为权威解释,如其中有不一致意见,取决于多数;仍有疑问,以巴比尼安学说为准。

法 典

3世纪开始出现法规汇编。

483年首次由皇帝下令编纂的法典《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按年度汇编的历代皇帝敕令,12卷,2664条。528—534年。 《学说汇纂》:历代法学家著述摘录。50编。503—533年。 《法学阶梯》:法学教科书。4卷。533年。

《新律》:查士丁尼死后编纂的新法令,12卷。按内容分卷。565年。 英国法律系统 英国习惯法: 原盎格鲁·撒克逊以及诺曼人各部族的习惯法。汇编的有《埃塞伯特法》等。 习惯:1275年立法规定1189年前的“远古习惯”具有强制力。如提不出反驳证据则认定习惯存在。

判例法——普通法

普通法:由王室法官判例组成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起源于1066年后诺曼王朝法官巡行审判制度。

普通法词义:(1)通行于全国的法律,(2)与衡平法相对、由普通法法官判例组成的法律,(3)由英国发展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判例法体系。

判例法——衡平法

衡平法:由王室大法官判例组成的法律。

起源于1329年王室设立大法官审理普通法不予救济的案件。因强调“衡平”原则而得名。

1616年后也成为严格的判例法体系。 与普通法的区别:

(1)尊重普通法,填补前者的漏洞; (2)“对人起作用”,可发布禁令; (3)专属法院,无陪审制。

1875年后允许法院同时引据两大判例法。 制定法 “宪章”:

贵族、城市等与国王的合约。 诏令:国王发布的诏令。

条例:国会通过的立法。近代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改称法律。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近代以来制定法权威优于判例法,

(2)制定法的解释与贯彻实施仍然受到判例法的制约。

学说

法学家的著述:总结、归纳判例,得出普遍的原则。成为权威的解释而被法院引证,具有强制力。

1187年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 1268年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1644年柯克《英国法总论》,

1769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等。 判例法“遵从先例”原则 1850年严格化:

(1)上级法院不受下级法院判例约束, (2)初审法院不受同级司法机构命令, (3)每个法院必须遵从上级法院判例, (4)贵族院(上议院)受自己判例约束。

先例“判决理由”——强制性的约束力,由引用的法官分析解释。 英国法特色

存在强大的法律职业集团。 “法官造法”。 变革缓慢。

以渐进改良代替急剧变革。

体系庞杂。没有明确的系统分类。

注重程序。“救济先于程序”。程序中心。重视经验和实际操作。 术语独特。

法典法与判例法

中国式的“有治人无治法”

法律史专题第三讲 国家与法的纠缠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

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

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具有超越国家的“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

——如何从社会“劫持者”转变为“管理者”、进而转变为“合同受托管理人”? 法治的关键实质:控制、进而制约国家机构本身的集团利益。 途径:

1.分权——体制外与体制内 2.财政控制 3.外部监督

分权:主要是军权的分离 古地中海区域

城邦国家时期的“执政官” 任期限制为一年 并列的执政官制度

斯巴达

长老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30名长老,

其中2人为国王,平时主持祭祀及训练,战时率军出征。 审判刑事案件

民众大会,30岁以上男子,每月一次会议,鼓噪通过长老会议决议,选举并罢免国王和5个监察官。 监察官监察国王及民众。

雅典

公元前443—429 “伯里克利宪法”

以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年满20岁公民参加会议给予津贴。

500人会议为执行机关,执政官从中抽签产生。

“10 将军”为军事权力机关,向民众大会负责。将军无津贴。 司法:

a陪审法院,30岁以上公民抽签5000人组成,

b民事法院:有简易庭和40人法院,按争议标的而定。 c上诉法院:“600人法庭”。 罗马共和国的分权

集权制国家

国王——军事指挥权全面压倒祭司集团势力 出现职业官吏队伍 “法治”的 …… 此处隐藏:15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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