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督学书本概念(4)
监督学 概念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3.简述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
贪污罪的认定包括:(1)贪污罪的概念。(2)贪污罪的构成要件。(3)贪污罪的界限。(4)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界限:(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受贿罪的认定:(1)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受贿罪的界限。(3)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的界限:(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3)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5.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2)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3)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3)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6.试述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元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1.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是级监督制度。
2.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政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2)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3)程序合法。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包括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例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例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3.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一是行为主体不明确。例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使相对人无从确定行政主体。二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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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例如,物价部门吊销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拘留等。三是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在城市主要居民区建设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且不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等。四是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例如,公安人员或者公安人员唆使他人对相对人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对相对人生命或者健康的威胁等。五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例如,城建部门要求某建筑施工队在半个月内完成在正常情况下至少需要半年才能完成的建筑任务等。 4.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第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5.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违法要件。(4)损害要件。 6.简述行政赔偿的作用。
(1)权利救济作用。(2)制约防范作用。(3)社会平衡作用。(4)文明标示作用。 7.试述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提起再审程序时,如系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抗诉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放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1.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什么特点?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特征:一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二是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三是监察内容的广泛性。四是监督程序的法定性。
2.什么是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形式:(1)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2)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3)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4)我国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3.行政监察机关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如何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除国家监察部外,我国其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双重领导体制,即国家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行政监察法》的多处规定都反映了这种领导体制。
(1)上级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组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组织结构类似于“金字塔”,塔内又分层级,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2)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4.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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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不得失职和违背公共利益。(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2)惩罚性法律责任。 5.什么是廉政 …… 此处隐藏:67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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