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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督学书本概念(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4
导读: 监督学 概念 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9.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

监督学 概念

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9.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1.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2.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的犯罪行为予以顶嘴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3.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4.审级监督: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5.二审监督: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6.再审监督: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7.死刑复核:指对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8.行政行为:是行政主题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狐妖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为。

10.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力和义务。

11.违法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条件。

12.行政主体: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3.无效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14.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题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神力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5.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任务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2.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4.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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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服役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正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第九章 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1.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2.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十章 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2.特约监督员制度: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3.公民监督: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4.舆论监督: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5.网络舆论监督: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1.议会检查专员制度:议会选举监察专员1人或数人,根据议会的训令,监督法律、法令在公共实务中的执行情况。

2.政府道德署制度: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3.独立检察官制度: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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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 …… 此处隐藏:61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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