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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工作手册(2016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6
导读: 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完工支付: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JL23. (7)最终支付: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承包人在收

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完工支付: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JL23. (7)最终支付: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JL23 (8)价格调整:监理部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部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支付控制程序附图4: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图。

(9)以上工程款支付表格为规范表格,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格式可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或执行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格式。

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工程开工前,监理部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

(2)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及防汛预案,并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3)在施工过程中,并监理部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检查内容与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每月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5),并签发《整改通知》JL11,情况严重的经发包人同

意签发《暂停施工通知》JL17,监督承包人做好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签发相关监理指示(令)。

(6)工程完工后,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四、合同管理 1、工程变更

(1)发包人、监理、设计、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依据监理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报告》CB23,经监理、设计、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图纸。监理部以《监理报告》JL07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必要时可增加设计单位意见栏,由设计方、发包方审核同意后,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图纸。

(2)监理部收到由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监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JL13,附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承包人提出《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CB26,监理部签发《变更项目价格审核表》JL14和《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JL15,待合同双

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和价后,再签发《变更通知》JL16.变更控制程序见附图五: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图。

2、索赔管理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索赔意向通知》CB27,监理部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2)在收到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的中期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CB28后,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审核后签订《费用索赔审核表》JL19,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签认《费用索赔签认单》JL20.索赔控制程序见附图六:索赔处理监理工作程序图。

(3)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3、违约管理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JL11,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弥补和纠正。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部经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通知》JL17,

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2)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3)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部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4)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4、工程担保

(1)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证书前,监理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部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

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5、工程分包

(1)监理部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报送的《施工分包申请表》CB05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部申报。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部提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CB18.

6、化石和文物保护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部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JL17.

7、清场与撤离

(1)监理部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部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承包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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