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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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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 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1020032004001

2002-07-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2002〕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市政府体改办制定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改革药品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办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本市区域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是指由市卫生局所属、区县卫生局属地管理、医学院校附属和驻沪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共同组建的联合招标人。联合工作组成员由以上各方面分别协商、推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市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招标人、投标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本市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医疗保险、物价管理、工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纠风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廉洁和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障中、低价位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医疗、医保事业和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第五条(市药品集中招标协调管理委员会)

成立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招委)。市药招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医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委和市体改办、市纠风办参加。

市药招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方针,审议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协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重要工作。

第六条(市药招委办公室)

市药招委在市卫生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招办),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组建和管理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三)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就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协商; (四)国务院或卫生部、市政府规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成立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市药事所是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统一场所,所内设立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共信息和技术平台。

市药事所依照市药招委的规定,实施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担市药招委及其办公室和联合工作组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联合工作组)

联合工作组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包括制作和出售标书,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接受投标企业咨询,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其他应由招标人实施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药品的品种范围和招标方式) 以下药品按通用名分类分批集中招标采购:

(一)列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本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大的药品;

(三)市药招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其他药品。

对未列入招标目录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第十条(招标目录的确定和公告)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将上一年度药品使用量和本年度需求量报告市药招办,由市药招办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和药品使用情况,

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确定全市本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和计划。 列入招标目录的药品采购量至少按一年的使用量确定。

年度招标目录确定后,由联合工作组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投标)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省级以上药监部门的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近期药品质量检验书;

(四)经上海市物价局确认的投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应当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并出具投标委托书。

第十二条(开标)

开标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市药事所公开进行。 开标由联合工作组主持。

投标人有权推派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并予以监督。

联合工作组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第十三条(评标预审)

开标后,联合工作组应将投标企业和药品的名录抄送相关的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市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将投标的药品质量和企业近二年内有否违法经营等状况向联合工作组通报,供评标委员会作评审依据。

相关的市药招委成员单位提供的情况应当有事实依据。所提供的情况若不利于投标人且投标人事先不知晓的,应当事先告知投标人,听取投标人的申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

建立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成员由本市药学、医学、医院管理、护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本办法以及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评标委员会由联合工作组推荐的代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

按一定数量组成,经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确认后成立。

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到评标工作开始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 此处隐藏:18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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