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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1
导读: 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12年2月18日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领航房地

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12年2月18日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学创业园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航進 身份证号码:4****************1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学生活区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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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姓名:航天 身份证号码:4***************2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学生活区B区

3.姓名:航海 身份证号码: 4***************3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学生活区C区

4、姓名:航空 身份证号码:4***************4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学生活区D区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航進:认缴出资额为6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34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34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航天:认缴出资额为6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32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32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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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股东航海: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航空: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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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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