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场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陈场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镇各小集镇、各村、各机关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镇文明创建办负责本镇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村(居)、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办、城建、城管、卫生、房产、环卫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镇各村、各部门相当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
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各小集镇、各村、各部门实行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浯口集镇、平伍路四丰聚居点、西江集镇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各部门、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三)商场、摊点、旅店、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镇城管队具体确定;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
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队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乡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
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集镇交通高峰期。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镇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光荣院、敬老院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各单位负责清运。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房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交付压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乱运乱放。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
第三十条 国土部门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要先由城建部门签具意见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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