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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联合初审后对口上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一)与实现税收相关的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进行上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其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按照

联合初审后对口上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一)与实现税收相关的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进行上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其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455号)执行。

(二)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三)其他类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两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11月份和次年3月份,分别进行当年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鼓励上台阶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实现证明。

(二)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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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号)的要求报送。

(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对申报创新平台补助的,提供获得国家、省级批准认定的文件;对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的,提供获得省命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文件;对申报设备投资补助的,提供设备购置凭证和投入使用情况相关材料。

(四)鼓励人才引进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改善融资环境 1、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合同或所担保涉及标的合同(复印件)。

2、典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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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批准设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典当企业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当户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上年销售收入、当金余额、当票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以及相应当票(复印件);

3、金融新产品创新奖励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市银监局认定的相关材料;

(3)单个金融新产品的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并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市级单位一式两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区级单位一式四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 申报认定: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认定,认定方式为材料审查和结合申报材料情况进行抽查。根据认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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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市级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分管市长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对市与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的专项资金,属于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给相关区,由相关区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和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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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政策执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项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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