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芜湖市产业导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委、发改委、商务局,下同)在各自主管范围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或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进行确认。市银监局负责对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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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进行确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缴纳的税收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芜湖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工业企业法人实体和为中小工业企业投融资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鼓励上台阶; (二)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包括企业创新平台配套补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和先进设备投资补助;
(四)鼓励人才引进;
(五)改善融资环境。包括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奖励),金融创新产品奖励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上台阶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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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符合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经委、环保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455号)执行。
第九条 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经批准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上级补助额的25%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二)对获得省政府命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人才引进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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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中小企业工作或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第十一条 改善融资环境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受保中小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融资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具体事项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另行印发)执行。
(二)金融创新产品奖励
对开展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小额贷款公司奖励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公司,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四)典当企业补助
对年度当金余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对中小企业当金余额占当年当金余额2/3以上的典当企业,三年内按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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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创业投资企业奖励
对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实行减半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六)资产监管公司补助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级单位办理);符合条件的区级单位直接向所属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发委、综合服务局或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下同)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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