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 何秉松(5)
的支配和制约,但特别要注意的是恶政的支配和制约。因为后者摧残人性,践踏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给人类带来深重的灾难和痛苦。
一、在日本。20世纪30年代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恶性膨胀,使日本成为一个奉行法西斯主义,实行侵略和扩张,谋求亚洲霸权的帝国主义国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刑法理论界的一部分刑法学者转向国家主义,其中,就有创立了日本独特的犯罪理论体系(“小野构成要件论”)的著名的(同时也是卓越的)小野清一郎教授。1940年,小野清一郎提出:“必须认识我们现在正处在日本民族精神和历史的时期,应该怎样掌握日本精神和日本历史?……怎样把它作为日本的法重新组织起来呢?”同年11月,他在《刑法上的道义和政策》一文中说:“应该自觉地把国家看作道义的共同体,这是现今刑法的中心观念,我们的刑法必须自觉地站在我日本国家立场上,发扬日本民族、日本国民的道义。”他反复宣扬国家主义、日本主义、日本精神与皇道观念,把这些东西称为“文明共同体”。1941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妄图实现它征服亚洲的妄想,小野又于1942年和1944年先后发表《日本法理的自觉展开》、《大东亚法秩序的基本构造》,主张日本法理应该成为大东亚的法理、世界的法理,强调太平洋战争的道义性,将侵略战争正当化。小野说得非常清楚:“日本刑法应建立在日本法理的根基之上,而日本的法理作为日本国家的事理、道理,不会脱离万世一系的天皇制国体、历史和民族的内在事理。”这些思想,使他的犯罪理论体系,增加了军国主义和“大东亚法秩序”的内容与色彩。
军国主义和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大东亚法秩序”给日本人民特别是亚洲人民带来的灾难和痛苦是罄竹难书的,作为学者,小野理应对自己政治上的堕落以及由此导致的刑法理论的错误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接受严厉的批判。但是,日本学者宫泽浩一却说:“批判(小野的)这种态度是?变节?,是?机会主义?,是容易的,但想到我当时从小学生到中
学生过来的体验,想到那时代压倒的时势,不能不问一个人有什么抵抗的可能呢?”[10] 然而,我们清楚地看到,小野的态度不是单纯的“不抵抗”,而是趋炎附势,自愿以自己的刑法理论为军国主义服务。宫泽为这种态度作辩护,既不利于小野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更不利于在整个日本刑法学界重新树立正气。必须指出,日本军国主义随时准备东山再起,在这种情况下,正视和批判过去的历史错误,吸取教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在前苏联。20世纪30—40年代(准确地说是1927年—1941年)是一个恐怖的时期,我国学者一般把它称为“大清洗”时期,俄罗斯刑法学者把它称为“粗暴破坏法制时期”,他们指出:“30年代的刑事立法属于它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正是它作为所有法律手段中最具镇压性质的手段,开始在立法和执法活动中用来作为大规模镇压那些斯大林个人政权制度的敌人、形成和巩固一党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行政命令体制的工具。”[11] 根据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1990年3月13日核实的资料,从30年代到1953年因反革命罪被司法机关和非司法机关判刑的共有370万人, 其中79万人被枪毙。“那是一个黑色年代,黑色的法庭、黑色的法律、黑色的良心、黑色的天理。”[12] 对于这个黑色年代的黑色的刑法,俄罗斯刑法学者作了如下简要的总结:“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血腥的,它将法制原则、人道原则和公正原则扔到了中世纪的无底深渊:第一,违背民主和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原则,各加盟共和国被剥夺了颁布自己刑法典的权利。第二,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实施犯罪,而不是“人民公敌”、“富裕的富农分子”等危险的个人身份,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与这一法制原则相对立,特别强调的正是并没有实施具体犯罪的“危险个人”。第三,粗暴地违反了个人责任与罪过原则,对他人实施犯罪没有罪过的人遭到刑事放逐。第四,违背人道原则,规定自12岁起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剥夺自由提高到25年,实施监禁,废除了假释。第五,背离犯罪分类与区分责任的原则,不考虑损失的大小,对侵害国家
财产的一律予以追究。侵害国家财产、反对政权代表的,罪罚不当,受到的惩处比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还要重。对侵占社会主义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处枪决,而对故意杀人的才判10年剥夺自由。”[11] 这一时期苏联犯罪论体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犯罪行为不再是犯罪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的个人,或者个人的政治态度也可以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斯大林公开宣布工业中资产阶级上层知识分子、农村的富农和机关的官僚主义分子是国家的三大敌人。从20年代末起对工业方面的“敌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审判并判处死刑,工业中典型的经营不善被随心所欲地变成了反革命罪。1930年、1931年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这种审判蔓延到全国,一大批大专家被指控犯了反革命罪。对于富农阶级,采取消灭的政策。由于富农、富裕的农民分子,富农家庭等概念没有法律界定,因而可以随意解释,还经常包括中农阶层和贫农。为了同富农作斗争,广泛地适用了刑法典中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和关于逃税、高利贷、破坏劳动的规定,而且随心所欲地利用了关于反革命罪的规范进行镇压。对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的审判是在3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最普遍的罪名是反苏维埃宣传鼓动,其表现是?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对劳动人民生活条件不满的言论、?吹捧?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活。任何为?人民公敌辩护?的言论,包括表示对他们的一般同情,都被认为是反苏维埃宣传鼓动。特别热衷于根据刑法典第58条(注:《刑法典》第58条10规定:“间谍行为,即将内容属于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情报传递给外国、反革命组织或私人,或者以传递为目的而窃取或搜集这种情报的,判处三年以上严格隔离的剥夺自由;这种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利益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特别严重的结果的,判处枪决。有偿或无偿地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或私人传递或以传递为目的而搜集内容虽然不是属于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但却是法律所直接禁止发表的或者依
照主管机关、机关或企业的领导人的命令不应发表的经济情报的,判处三年以下严格隔离或不严格隔离的剥夺自由。附则经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周知的情报特别项目表中所列举的情报,认为是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 追究?对斯大林名字的大不敬?。”(注:参见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89年4月24日《关于苏联最高法院1989年为在30年代至40年代及50年代初遭到不公正镇压的人平反昭雪的活动的决议》。载于《苏联最高法院通报》1989年第3期,第16—17页。) 苏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139名中央委员中,有70%被作为“人民公敌”在1937年至1938年逮捕和枪决。这次代表大会的1966名代表中,有1108人因反革命发言被判刑。
(2)严重违反个人责任与罪过原则,株连无辜。 主要是对所谓“叛国分子的家属”实行放逐。
这里应该指出苏联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7 条规定对没有实施犯罪但“因过去的活动或与犯罪分子的联系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适用社会保卫方法。1924年的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而且还规定,被法院宣告无罪的人,但认为他还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也可以适用流放或放逐。这就为30年代发生的对没有实施犯罪,但根据各种随心所欲的评价而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行镇压创造了合法的基础。但是,苏联功勋科学家A. A. 皮昂 …… 此处隐藏:25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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