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 何秉松(4)
及“威胁种族”一样定为犯罪行为。1934年,纳粹分子罗兰·弗赖斯勒(后任德国国民法院院长(注:“国民法院”是根据1934年4月24日通过的一项法律设立的特别法院,由3个法庭组成。最初管辖叛国罪、一级叛国罪、攻击帝国主席罪、严重破坏军事设施罪、暗杀或企图暗杀国家和政府首脑罪。1936年改为普通法院。管辖权进一步扩大,包括逃避兵役、擅自离队、破坏士气和参与间谍活动等军事犯罪。政治使命是“消灭第三帝国的所有敌人,尤其是共产党和社民党”。司法部长居特纳称该院法官为“威胁帝国内外安全的势力做斗争的特种部队”。高级检察官海因里希·帕里西乌斯则宣称,国民法院的目标不是实现不偏不倚的司法公正,而是“消灭纳粹主义的敌人”。))在一次官方刑法委员会的会议上说:“部长先生,我们不能忍受我们中居然没有一个人愿意促使保护种族的措施加入新刑法典,……假如我们不将这一规定加入刑法的话,……我们将会面临……背叛我们的基本信念的危险。”1934年12月,一个以“种族纯化与当前遗传的生物学问题”为主题的医学研讨会向内务部长发了一份通报,要求立即通过法律,以简捷的刑罚“防止任何犹太人进一步毒害和玷污德意志血统”。1935年9—10月,在希特勒的要求下,国会颁布三项“纽伦堡法”:一是国旗法,将铁十字旗作为“帝国国旗”;二是公民法,宣布剥夺非“德意志血统”者的德国公民权;三是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此项法律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相邻血缘者”结婚或发生任何“非婚性行为”。男女双方违反法律结婚的,均应判处堡垒监禁,“玷污种族”者应被判处徒刑或堡垒监禁。《保护德国血统法》没有规定死刑,但“玷污种族罪犯”有可能被判死刑。在其他法律如《危险惯犯法》、《社会蠹虫条例》和《暴力罪犯条例》中规定某些情况下应加重处罚,处以极刑。因为只有特别法庭对上述法律中这些犯罪具有管辖权,检察院可以将“种族性罪犯”提交特别法庭审判,并将性犯罪指控与其他法律结合起来要求判处极刑。
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之二) 何秉松/文
以上是纳粹政权的刑法体系和犯罪理论体系。它说明整个刑法理论界都已成为它豢养的忠诚奴仆。
“可怕的法律人”与“海德格尔现象”
1995年10月,一名署名为alexandra的学生在慕尼黑大学法律学会发行的刊物“Satirius”第21号上,发表一篇题为“可怕的法律人”的文章。作者说:在偶然机会得知,许多在联邦德国享有崇高地位的法学者,竟是为第三帝国(Das Dritte Reich)效命的“可怕的法律人”。“后来,当慕尼黑大学的教授们在课堂上推荐文献时,我又接触到这些名字。我感到惊讶:今天,为什么要推荐这些人的著作作为教材?而且是在未加评论的情形下!难道这些被指定的教科书和论文已经消除纳粹化了?与为纳粹主义服务的学说、理论和哲学论文毫无瓜葛?这样的文献推荐方式也因此“毫无问题”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德国奥登堡大学和不莱梅大学的公法和刑法教授英戈·穆勒的下述这段话中可以得到部分的解释:“由于战后思想界领袖们要么继续留任教授要么在法律学术界调动一下,并且由于目前的一代法学教授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从其最得意的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对法律工作者为纳粹恐怖主义为虎作伥的调查几乎等于零。然而,这些法律工作者们可谓罪孽深重,因为第三帝国的法官们判决和法律解释的指导原则正是来自他们的著作中。”[7] 在以后的叙述中,英戈·穆勒谈到二战后的大学“拒绝返聘被纳粹驱逐的教授”,而“倾向于返聘战后即被盟军暂时停职的教授”。“被纳粹解雇的正教授中,仅有17%复职。第三帝国期间在国外留学的较年轻的一代,回到德国却找不到工作的机会,尤其是在像法学院之类较为传统的院系”;“另一方面,恩斯特·福斯特霍
夫、乔治·达姆、卡尔·拉兰茨以及其他所有曾参与建立纳粹法律体系者都各赴原位,像30年代和40年代一样,在50年代继续发展着德国的法律思想。他们对司法的日常实践曾产生极其重要影响的法律注释继续发表在原作者编辑的新版本中,就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7] 英戈·穆勒指出:“法律教授用着非纳粹化过的措辞继续讲授与纳粹年代同样的理论。”他举了一些例子,其中特别提到著名的刑法学者汉斯·威尔采尔(Hans Welzel)。英戈·穆勒说:“汉斯·威尔采尔发明了?目的行为论?,它排除刑法中的理性标准,体现了第三帝国的一般画面;但由于当时更激进的理论的存在,他的理论未获重视。到了50年代,他的理论才算有了用武之地。威尔采尔一直鼓吹刑法所具有的?积极的道德力量?;但是,法律旨在保护的?永久价值?却并不永久。1945年前的?永久价值?是?忠实于民族、帝国及其元首,服从国家政权,誓死保卫国家?,而到了1945年后则变成了?尊重生命、健康、自由和他人财产?。”[7]
威尔采尔是目的行为论的创立者,是“目的主义犯罪理论体系”的代表,在学术上有很高的造诣。对威尔采尔的批判使我想起了另一个德国人……马丁·海德格尔(注: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德国著名哲学家。存在哲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曾先后在弗莱堡大学、马堡大学任教。1928年到弗莱堡大学接替胡塞尔的哲学讲座。1933年纳粹上台后担任弗莱堡大学校长,带领960个教授公开宣誓支持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政权。战后被禁止教学和所有与大学有关的活动,1950年禁令取消,他被要求正式退休。但此后他的思想在国际上的影响却日渐增长。他一生致力于以他所理解的现象学方法研究存在问题,其思想对存在主义、解释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都产业了深远的影响。)。
海德格尔被公认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但由于他曾参加过纳粹党,并于1933年4月—1934年2月接受当局的委任,出任弗莱堡大
学校长,作为校长,海德格尔发表了大量支持纳粹的演说和报纸文章,称希特勒为“德国惟一的实在和它的法则”。他利用职权对著名的弗莱堡化学家海尔曼·施陶丁格发动了一次旨在迫使他提前退休的盖世太保调查。他的哲学讲座总是行纳粹礼。所以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海德格尔与纳粹的关系在学术界引起多次国际性的论战。辩论的中心是:(1)海德格尔是一时失足,还是与其思想有必然的关系?(2)如果是必然的关系,他的思想是否就是纳粹思想?一大批哲学家都在谴责海德格尔哲学基础上的罪恶性。托马斯·希恩说“一个人如果在读海德格尔时不提出政治性的问题,那他根本就不是在读海德格尔”[8]。与此相反,许多哲学家认为海德格尔的作品与纳粹没有本质性关联。朱利安·杨在其《海德格尔哲学纳粹主义》一书中说:“一个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接受海德格尔哲学而不用担心他因此就接受法西斯主义,或者接近了法西斯主义。”[9] 所有这些争论都集中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政治与学术的关系问题。朱利安·杨指出:“如果不是一个对当代思想尤其是后现代想有着深远而持续影响的伟大哲学家,就不会有人投入如此之多的精力来关注这个事件。比方说,像雅各布·巴里翁,海因里希·吕策勒,埃里希·罗特哈克,文岑茨·吕夫纳,约翰内斯·蒂森这些人,因为他们的哲学较少国际声誉和影响,所以就没有人过多地纠缠于他们卷入纳粹的事情。”由于这并非孤立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和历史现象,因此,我在这里使用了“海德格尔现象”一词,在刑法理论界,威尔采尔也是如此,纳粹时期陷入纳粹主义的德国刑法学者不是威尔采尔一人,而是一批精英,如梅兹格、多 …… 此处隐藏:25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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