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3)
解读:
“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是指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解读: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解读:
本项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
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本项所称“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本项所称“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读:
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选拔任用了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然而,由于相关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为了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发展,克服不正之风及种种消极腐败行为,特作出专门规定。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费用,导致大量公款流失,助长了诸如公费旅游、办班热、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国际国内产生极坏的影响。有鉴于此,特作出专门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禁止。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解读:
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其查处相当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领导干部出于私情,或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滥用职权妨碍有关部门对案件的侦破,增加案件查处难度,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本项就此作出专门规定。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解读:
实践中,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
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行贿的指向实质上非常明确。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就应按照受贿行为处理。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读:
当前个别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暗地里却间接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打电话、递条子、托关系,谋取私利。这种腐败现象手段隐蔽,极易混淆视听,事发后领导干部本人常以此推脱责任,但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极大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解读:
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干扰和阻碍了改革发展进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与特权思想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侵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项规定就是针对此类问题制定的具体行为规范。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
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读:
十四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提高党性修养,搞好廉洁自律,除管好自己外,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要求,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是以往规定中所没有的新内容,体现了对党的高级干部的从严要求。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读:
这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第七款变通情况的规定,对踩红线、绕着走、变相经商等打政策擦边球的新情况予以规范,和第七款一起完整地形成了对官商勾结、亲属企业、特权公司的打击条款,更适应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新形势的需要。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解读:
本项是关于超标准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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