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总 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
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
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
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
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读:
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读:
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读:
本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
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拨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
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解读:
本项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
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读: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这项规定,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单独列为一
项,加以强调,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解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有下列严禁行为的: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解读: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 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解读:
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里没有点明的其他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
本项所称“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酬金。
本项所称“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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