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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充装站安全制度管理手册(第三版)(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5
导读: 6. 各普通直观仪表、自控仪表和组合仪表应每半年送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校验一次,发现失灵应及时更换。 7. 各种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报告均应存档。 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检 查测试及维修保养制度 1、 充装站

6. 各普通直观仪表、自控仪表和组合仪表应每半年送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校验一次,发现失灵应及时更换。 7. 各种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报告均应存档。

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检

查测试及维修保养制度

1、 充装站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设备、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实行统一负责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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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每12个月由专业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修,对报警探头清洗一次,系统值班人员对系统功能至少每班进行2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3、 对所有灭火器材应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掌握各类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 4、 灭火器材不应被挪作它用,应摆放稳固,没有埋压。应取用方便,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锁闭。 5、 应保持灭火器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 6、 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毯等器材应当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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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为加强钢瓶充装的管理,严格执行钢瓶充装规定,对钢瓶充装前后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钢瓶充装和钢瓶超量充装等,各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特制定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1、凡需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实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和重装过程中的检查及充装后复检(秤)制度,检查员与充装员对检查的情况相互沟通,应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各自并分别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的工作见证,记录的内容、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履行相关签字职责。

2、钢瓶充装前由质量(钢瓶)检查员逐只进行检查登记和瓶体上标识,充装前检查的内容与项目如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钢瓶,以及经检验单位判定报废的钢瓶;

B、钢瓶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相应充装介质钢瓶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C、螺丝带钉钢瓶;

D、用户自行改装或涂敷漆色的钢瓶; E、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钢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

H、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查的钢瓶;

I、首次充装的钢瓶,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3、对经检验不予充装的钢瓶,检查员要及时通知用户,说明其应作相关处理的情况。需抽真空或抽残液的钢瓶,先进行抽残、抽空处理。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钢瓶,相关作业人员对空瓶进行称重和核定重装两,在填好检查登记表的检查情况后,将钢瓶流转至待充装区。

4、待装瓶应按不同重量,型号分类存放,并与已充装实瓶区用明显标志隔离放置。充装员要按钢瓶核定的充装量和充装操作规程,认真精心充装操作,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严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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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充装,严格执行钢瓶充装的相关规定。

5、充装计量衡器要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断气源装置。称重衡器的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并实行定期校验的规定,确保称重衡器的准确可靠,检验证书要记录存档。

6、充装过程中,充装员应随时注意对充装钢瓶的角阀,平地或焊缝等部位的检查,并做好称重衡器的调整检查。若发现泄露,瓶体变形、鼓包,阀门、阀座密封处漏气或充装衡器发生故障、失灵不准确,瓶阀和充装压力影响进气的、压力突变、阀门、导管、卡具漏气、其他部位跑、冒、滴、瓶内有异常响等,要立即停止充装,并将瓶内气体回收。并超出允许充装量,要即时将超出量回收。

7、充装后的钢瓶,由检查员逐只进行重量复秤、检漏、变形等情况的检查,复检结果和检查员姓名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在记录表中。复检合格的充装钢瓶,要及时发放给用户或送瓶库暂存。

8、检查、充装等作业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外来人员动用充装设备和工具。非持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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