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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6
导读: 合要求; (三) 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

合要求;

(三) 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 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 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 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 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 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 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3、 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 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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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七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己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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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必要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 审查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 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纯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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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交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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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设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七章 设备及材料价格评审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 原投标文件中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中标报价、合同约定及投标时的承诺。并着重审查实际安装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

(二) 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三)对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单价,应依据实际安装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四)设备与工程材料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如不一致,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若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则不予结算。

第三十七条 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对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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