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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交所(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5
导读: 三十八、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节 募集配套资金 三十九、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三十八、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节 募集配套资金

三十九、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比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锁定期、预计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

四十、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方式发行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选取锁价方式的原因;

(二)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 (三)锁价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是否为巩固控制权,如是,还应披露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重组前所持股份是否有相应的锁定期安排;

(四)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四十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四十三、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四十四、重组完成后,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在预案中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时间表。

四十五、重组完成后,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预案中分析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应当提出解决或规范措施,并披露主要交易类型、历史年度的交易金额和未来预计金额。

四十六、通过重组挽救财务危机的,应披露重组后仍面临资金、资本结构等财务风险及重组方提出的降低财务风险的明确措施。

四十七、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四十八、上市公司在预案中披露拟购买资产未来业绩金额的,应同时披露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说明拟购买资产未来业绩的测算依据。

第十五节 风险因素

四十九、上市公司应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予以揭示,并进行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五十、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组审批风险。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以及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二)交易标的权属风险。如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交易标的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和风险等;

(三)债权债务转移风险。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偿债风险或其他或有风险;

(四)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风险。本次评估或估值存在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对评估或估值影响较大的指标,该指标的预测对本次评估或估值的影响,进而对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影响等;

(五)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由于政策、市场、技术、汇率等因素引致的风险:

1、政策风险:交易标的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的政策风险,如财政、金融、税收(如所得税优惠、出口退税等)、贸易、土地使用、产业政策(如属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或可能因重组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适用原有的相关政策引致的风险;

2、市场风险:交易标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和市场竞争的风险等;

3、经营风险: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非经常性损益或投资收益金额较大等;

4、技术风险:交易标的涉及的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或保护期限到期、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可能导致现有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等风险;

5、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

(六)公司治理与整合风险:上市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规模扩张或业务变化的风险、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风险;

(七)财务风险: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上市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全面、审慎评估可能对本次重组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如有除上述风险之外的因素,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五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十三、上市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资产交易的,应当说明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五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停牌前6个月内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若发现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少量买卖股份情况的,公司应当在预案中披露相关核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如上缴收益、承诺持有一定期限等。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重组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十五、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五十六、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节 借壳上市的补充规定

五十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应按本指引规定编制重组预案外,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号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预案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1号准则》“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二)在“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号准则》“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的相关内容;

(三)在“本次交易概况”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 …… 此处隐藏:13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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