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交所(2)
购买资产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等,并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十六、上市公司应当对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对照第四十三条,逐项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七、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及其判断依据。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十八、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启动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二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是否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等。
第八节 交易对方
二十一、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
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者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相关资料。
二十二、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十三、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二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的,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关联关系。
二十五、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将于重组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交易对方所控制的主要公司情况,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其下属公司的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信息。
二十六、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第九节 交易标的
二十七、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应当披露最近两年又一期(构成借壳上市的,为最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主营业务、预估值、账面净值、预估增值率及拟定价等。
应当披露的财务指标应当注明是否已经审计,除主要财务指标外,还应当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具备持续性。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进行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
二十八、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还应当披露:
(一)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该经营性资产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股权转让情况、最近三年增减资和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股东构成变化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历史上曾为本上市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控制的情况等;
(三)该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四)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五)该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应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除为自身及其下属企业债务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外,如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等情形的,逐项披露消除权利限
制状态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如果该经营性资产的主营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公司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八)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臵条件,如尚未取得的,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应当承诺取得时间;
(九)该经营性资产在预案披露前12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以及目前的未决诉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十)该经营性资产的权益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评估或估值的,应当披露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并列表说明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预估情况的差异原因;
(十一)该经营性资产的下属企业构成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参照(一)、(二)、(五)等要求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十九、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还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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