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 2008 6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 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污染源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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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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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管理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为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需要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二、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现行的污染源监测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为指导,结合我省工作经验,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以实施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为基础,以加强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
(三)以监测单位的自控为主,以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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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为辅。
(四)除上级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测核查,或者经审核判定监测数据无效需要进行重新监测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总量减排监测等各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三、机构及职责
(一)省环保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授权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污染源监测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对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三)为加强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成立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质保质控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纳入本方案监测范围的污染源(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除外)监测及其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工作,对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做好辖区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
(五)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和监测站联动开展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工作,在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的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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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记录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用水和电量、燃料灰分和低位发热值等信息并提供给监测站,并配合监测站进行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各地重点关注的其它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总量减排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本方案执行。其他类型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各类污染源的具体名单根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五、依据的文件和技术规范 (一)相关文件。
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方法的通知(国发 2007 36号);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 2006 114号); 4、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总站源字 2008 14号);
5、“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总站综字 2007 81号);
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总站源字 2007 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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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 2007 148号);
8、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源字 2007 148号)。
(二)技术规范。
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第五款所列的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本方案附件《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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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二)根据各排污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确定其特征污染物指标作为监测项目。对于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经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进行至少半年(即两次)的监测,确认某个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监测分析方法检出限,或者非总量控制的指标在未经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前其监测值小于排放控制标准限值的10%时,可由当地环境监测站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省环境监测中心书面同意后,该污染物指标可以逐年降低监测频率或停测。
对于不具备流量实测条件的,可上报经现场调查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统计方法核算的数据,但必须明确说明数据来源。
(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开展一次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自查,填写和上报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表格(详见《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附录3),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其中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自查记录和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表格按季度随监测数据一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报送。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上报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执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于每季度第3个月5日前将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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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上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保局。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报送方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上报时,列入上报范围的污染源凡是没有监测数据的,必须逐一说明原因。
(五)省环境监测中心将加强对各地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省污染源监测技术水平。
(六)省环境监测中心应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对各地市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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