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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22
导读: 2011年4期(总第70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4.2011GeneralNo.70 时政探讨 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李 靖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要: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

2011年4期(总第70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4.2011GeneralNo.70

·时政探讨·

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要: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业界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和主权国家软件产业成长。论文阐述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探讨提出了加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1)04-0080-03《计算机软件保际版权保护的接轨,中国政府颁布了,护条例》强化了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但是,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在生产、生活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单一的出版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是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主要客体和计算机软件,

对象。但这并没有排除专利法对软件的保护。目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体现在专前,

利法及其相关条款中,但从中可以归纳出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所谓是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方案。专发明,

利法同时规定,对智力活动方法和规则,不授予专利如果一项计算机程序作为发明创造的组权。但是,

成部分而存在,其中不仅仅只涉及数学计算方法,而涉及某项具体技术,并且是可以产生特定技术效果则显然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应得到专利的技术,

权的保护。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可谓影很多软件产品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这响深远,

时,很难将数学算法与这种算法在工业领域中的应用严格区分开来,也就难以界定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我们在实践中对计算机软件的认识护范畴。但是,

不断深化,受国外对软件专利保护的影响,在操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条例》明确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从软件开发完成时开始,如果则保护期持续到自然人生命终结后是自然人主体,

50年之后结束。如果是法人主体,则保护期确定为50年。论文结合该规定,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以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权保护的现状,

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和措施。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

主综观当前计算机软件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来看,既是一个从作者权保护向经济投资保护的转变过程,也是一个版权弱保护向版权强保护的转变过程。一方面,最开始,我国著作权保护过程中,把精神权利我国的放在财产权之首。受美国大陆法系的影响,著作权保护强化了对“经济投资”的保护,提高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版权产为推进国内版权产业的发展,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

我国实施的是著作权制度的弱保护。为了实现与国

收稿日期:2011-05-08

作者简介:李靖,男,湖南长沙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助理实验师,主要研究方向: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管理。

越来越接近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和软件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必然对软件专利司法保护提出更严峻的要求和挑战。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对接问题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它是知识产权保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有多项条款涉及软件护的国际标准协议。协议中,

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出租许可权、保护期限及程序代码等。协议第二部分第十条第1款明确规定:所有的计算机程序,不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伯尔尼公约(1971)》都应该作为条款下的文字码,

。条款还规定:“数据和其他作品,给予法律保护”材料的编辑,由于他们的选择安排组成了智力创造,”也应如此保护。但同时规定,这些保护性条款“不;协议第二部分第十条第能延伸到数据和材料本身”

9款规定:“版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和非思想、过程、。有关“出租许操作方法及算法概念之类’的领域”TRIPS协议的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可权”问题,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

的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该条款表明,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TRIPS协议实际上是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出租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施以法律的保护,从而将版权法领域中的出租权问题单列出来,这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一项条款。在有TRIPS协议中的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问题上,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第12条明确规定

…保护期将不短于自己许可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或在创作之后50年内未许可出版的情况下为自创。该条款表明,作之年年底起50年”对于绝大多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而言,保护期我国对计算限最少在50年以上。从上述条款来看,

并没有完全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机软件的保护,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1)权利保护方面的脱节。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我国理但目前我国已有应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法律条的

款,都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2)权利保护方式的脱节。从目前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是将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作为整体予以保护。这种立法方式,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的同时,又将其排斥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处。这与国际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普通文字作口加以保护的习惯做法不符;(3)保护水平方面的脱节。在计算机TRIPS协议将计算机软件的知软件的保护期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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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目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对知识产权的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的对峙与冲突,

应运而生。作为促进现代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在保障软件开发者利益、保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社会公平的过程中,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各方利益中的作用,必做好各项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须统筹兼顾,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理念、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的影响和限制,

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作为理 …… 此处隐藏:37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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