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分析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宁波大学 法学083 滕杰
摘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司法自由的精神。处分原则有利于正义与效率的实现。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应当重新认识处分原则,真正理解和贯彻处分原则,完善立法。
关键词:处分原则 内容 功能 完善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从内容来看,处分原则可以说是一项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质的基本制度。[2]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3]
我觉得要理解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内容,应该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来理解。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是诉讼前的处分原则的内容。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这是诉讼开始阶段的处分原则的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这是诉讼中的处罚原则的内容。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这是一审诉讼后的处分原则的内容。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终审判决后的处分原则的内容。
二、处分原则的功能
1、有利于保持法官中立。设立处分原则,加强当事人的处分权,其主要作用之一在于以当事人的处分权制约法院的审判权,达到以权利制衡权力的效果,防止法院滥用职权,使法官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成为超然于当事人之外的程序指挥者和实体裁判者。在这种地位的要求下,法院只是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有进行诉讼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而不积极主动地干预诉讼程序,不主动调查取证。虽然法院在必要时可适当地指导、引导或协助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但是,法院协助当事人的诉讼指挥活动,不能影响其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判断。这就要求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处分权,并把这种权利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使当事人真正作为诉讼的主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终结以及证据提供等事项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分析
2、有利于维护公正与效率。从诉讼活动的性质来看,许多国家从理论上区分了诉讼中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与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无直接关系的事项,由法院依职权负责指挥运行;而对当事人的请求、证据等直接关系实体问题的方面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样不仅可以加快诉讼进程,而且同时又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处分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从诉讼价值上看,民事诉讼从侧重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转向公正与效率并重,成本分析开始渗入诉讼领域,提高诉讼效率日益成为重要目标。由于公正与效率的内在矛盾,不可能不计成本地追求实体公正,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权,从而使诉讼能紧紧围绕解决纠纷的目的迅速、合理地展开。以协调公正和效率的紧张关系,尽量减少诉讼成本,寻找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
3、有利于防止突然袭击。处分原则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避免发生突然袭击。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实施突然袭击被普遍认为是违反程序性公正的。诉讼中的突然袭击包括来自对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指未经合法程序即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突然攻击,使该当事人没有进行防御的机会)和来自裁判者的突袭性裁判(指诉讼审理过程中,裁判者没有给予或充分给予当事人攻击或防御的机会和条件,或任意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案件的诉讼标的,对案件作出裁判)。一方面处分原则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效防止了当事人实施突然袭击的途径,比如,处分原则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向被告表明审理对象及范围,就有这种作用。另一方面,处分原则要求由当事人提示请求审判的对象及范围,作为法院审理活动的目标和界限,法院不得对当事人请求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裁判。所以处分原则的适用对这两种诉讼突袭均能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4]
三、我国民诉处分原则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处分原则,但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种种限制,在强调国家干预的借口下过度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5]导致了处分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贯彻。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处分原则主要有两点缺陷。一是裁判结果不受诉讼请求的制约。基于处分原则,法院的裁判结果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制约。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裁判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约束。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是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约束的。在实践中,法院判决结果经常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完全抛开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作出判决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制度缺失和实践当然是严重背离处分原则的。
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严重违背处分原则。基于处分原则,仅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申请再审以启动再审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主动干预。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再审程序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并规定除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外,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法院或检察院依职权而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仅是法院可能再审的一个原因而已,并不必然引起再审;而法院或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决定再审则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必然原因。这种制度设计是完全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强行国家职权干预主义,是严重违背处分原则的。[6]
以上的缺陷导致了处分原则并没有真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分析
须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障处分原则的贯彻。
第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原则,所以必须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审理,裁判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所涉及的事实。处分原则对法院审理和裁判范围具有制约功能,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且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有停止及终结诉讼的自由。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主导作用,但我国相关法律却过分强调国家干预,这点必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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