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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VTS细则和指南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

VTS细则和指南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五条 船舶驶抵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船舶航经长山水道应遵守《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第六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

第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船舶定线制水域、蓬长航路、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VTS中心报告;得到准许后方可穿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证AIS的正常使用和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四)校正磁罗经;

VTS细则和指南

(五)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四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七条 下列船舶应申请护航等措施协助进出港:

(一)初次到港的国际客轮;

(二)载重吨五万吨及以上船舶;

(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四)载运闪点23℃以下的油类、有毒散装化学品、液化气等危险货物的船舶;

(五)其他对进出港或移泊作业具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船舶。

第十八条 VTS区域内对进出港船舶实施计划管理,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有关代理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计划。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烟台管理服务区为09频道;龙口管理服务区为12频道;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为11频道;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为08频道;莱州管理服务区为14频道。

第二十三条 在VTS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或干扰VTS中心工作频道。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VTS细则和指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二)“VTS区域”是指烟台VTS覆盖水域,包括:

1、烟台管理服务区:以下四点(A:37°43′N,121°02′E;B: 37°53′N,121°02′E;C: 37°43′N,121°36′E;D: 37°28′N,121°36′E)连线内水域。

2、龙口管理服务区: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13.50'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水域。

3、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和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37°47′N,120°37.8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5.02′N,120°37.86′E)到(37°44.85′N,120°28.12′E)的圆弧线之间的水域。

4、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由分道通航制和东西两端警戒区组成。

(1)分道通航制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8°00.70′N 120°58.60′E

B:38°00.70′N 120°52.20′E

C:38°03.87′N 120°34.00′E

D:38°05.60′N 120°30.83′E

(2)分道通航制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6.20′N 120°58.20′E

B:37°58.27 …… 此处隐藏:23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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