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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章程(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不设监事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6
导读: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批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此转让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

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附表:股东名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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