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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6
导读: 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2009-06-04 08:38:44) 博注: 小兵自我感觉,红筹上市一件比较有技术含量的事情。遗憾的是,至今未能 参与过,甚至没有沾过边,下面内容仅是根据资料做的些许整理和总结,只希望能理解些皮毛

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2009-06-04 08:38:44)

博注:

小兵自我感觉,红筹上市一件比较有技术含量的事情。遗憾的是,至今未能

参与过,甚至没有沾过边,下面内容仅是根据资料做的些许整理和总结,只希望能理解些皮毛,更希望有经验的朋友能深入沟通。 特别提醒:由于博文对文章格式有诸多限制,因此该文仅对一些问

题作了提纲性阐述,如果需要本文详细内容的朋友可发邮件给我或直接给小兵留言。

一、基本概念

(一)红筹股和红筹上市

1、红筹股

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应该按照

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另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

2、红筹上市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

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我们将国企称为“大红筹”、将中小民营企业为“小红筹”,以前小红筹上市并不需

要商务部审批,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只有来自外管局方面的有关外汇的监管。现在10号文规定必须武安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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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地方上的类似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商务部通常要三四个月。商务部的审批肯定比地方规范严格,但是如果不分企业和项目规模的大小,审批一律收归商务部,大家有些担忧。或许这也是从另外一个间接地途径限制了很多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

(二)红筹上市的优势

1、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

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

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

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2、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

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3、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

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4、股权运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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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

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

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

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

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法规

(一)75号文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1、相关定义

1)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2)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3)控制:指境内居民通过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债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

司决策权和控制权。

4)境内居民法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5)境内居民自然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

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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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应详

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境外融资安排);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3)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境外投资 …… 此处隐藏:74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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