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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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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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总分
得分
第一大题:名词解释(5×6)
1、 物权:物权,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 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他人无权处分之物所发生的物权取得方式
3、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而发生的担保方式
4、典型担保:相对非典型担保而论,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5、 留置权:债权人由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到期未履债时,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物拍卖、变卖,并就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大题: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下列关于物权说法错误的是: ( )
A.物权主要是针对有体物的权利
B.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C.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D.物权包括知识产权
2、下列关于物权平等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 )
A.物权平等包括物权的种类平等
B.物权平等包括物权的效力平等
D.所有权和他物权平等
3、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该合同订立后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甲( )。
A、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D、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4、以下属于物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
A、甲之建筑材料添附于乙之房屋
B、甲对于无主动产进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D、依善意取得之规定,甲取得先前属于乙所有的动产
5、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D、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第三大题:简答题(每题 10分,共 20分)
物权法习题集锦
1、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 权 债 权
概念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 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2、简述物权的效力内容
(1)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 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四大题:案例题(共 10 分,案例一 6 分,案例二 4 分)
案例一:1、 甲出国,将一台电视机委托乙保管,后乙将电视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丙。甲回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遭拒绝,甲遂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丙取得电视机所有权,甲应当向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 张三同学借给李四同学手机一个,王五看到后:“李四,你这手机
真漂亮。”“喜欢吗?”“喜欢”“送给你”,“谢谢,李四你真好”。过几天,
张三得知,要求王五返还手机,王五是否应该返还?
答:应当返还,王五获得手机未支付对价,无法善意取得
第五大题:论述题(共 30 分)
1、 试述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的全过程。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我国国情特色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与其他性质不同国家物权制度的区别; 另一类是反映物权制度自身特点的原则,物这类原则体现的是权与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制度的区别。
第一类原则主要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 保护的原则;全面体现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原则;统筹协调各 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等。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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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方式、保护的措施的规定;关于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关于对耕地、农民 住宅基地、农民承包权益保护的规定;关于严格限制建设用地、规范征收土地、城市拆迁的 程序、补偿、安置的规定;关于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规范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相互关 系的规定,关于相邻关系、共有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些原则,反映了 我国物权法是一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第二类原则主要有: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就是这一原则 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 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如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管什 么人通过什么方式都不可能获得土地所有权, 只能获得使用权。 之所以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因为物权反映的是由特定国家性质决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随意创设物权,就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瓦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物权法定有利于排除对物权的侵犯,保证交易的安全。
②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 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 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就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甲的所有权和乙的占有使用权两个内容不同的物权。 若甲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财产就构成了所有权是一个,但所有权主体人数是两个的财产共有关系。确立一物一权原则,其目 …… 此处隐藏:42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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