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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0
导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06年底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以来,虽08计价定额人工执行此单价,并作为计取费用定额基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提高幅度较大,致使我区计价定额与劳务市场人工单价相比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1. 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45.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2.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价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发布执行之日未完的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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