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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在要要回我们的承包地。承包地多的农户也不甘示弱。等人也到村里和镇政府申明想从他们手里拿出额外的承包 地没门。他们的理由也简单,要回可以,把过去他们多付出的帐算一下。农户也很精明,物价变化,利息都考虑到

在要要回我们的承包地。承包地多的农户也不甘示弱。等人也到村里和镇政府申明想从他们手里拿出额外的承包

地没门。他们的理由也简单,要回可以,把过去他们多付出的帐算一下。农户也很精明,物价变化,利息都考虑到了,还有他们守着祖辈留下的土地,没有外出淘金的损失。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实施是各级人大的应有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相关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不

能因个别地方矛盾大而不执行。为此镇人大予以了高度重视,把握确权工作的原则,提出依法依规确权,民主协商化解矛盾的策略,同时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有关确权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指出村民的诉求是对立的,但不能将人心对立起来,要保持稳定,要照顾大局,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要求。村里的干部,到村工作的同志,包括我们的人大代表本着稳定和谐的宗旨到村开展工作。个别谈心,小会、大会、广泛交流,集思广益,理顺群众情绪,听取群众意见,寻找化解矛盾的最大公约数。

依法依规:权衡各方利益,共建和谐社会

北蒋村1998年二轮承包时依现状确权,有历史的原因,但属于错误确权,应予纠正。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法律依据,交还额外土地经营权政策有规定。但是妥善处理交接的矛盾是关键。化解矛盾是纠正过去错误,正确确权的核心。根据确权工作“依法依规、保持稳定、民主协商、确权为主”的原则要求。要正确的确权,首先要完善好该村的二轮承包,通过完善,将过去错误的确权纠正过来。纠正过去,必然会使农户的利益得到重新分配。利益的调整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确权是党委政府推动的工作,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是可确可不确的事,是体现有关法律是否执行之事。村干部、村委会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经过多轮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形成了一种意识。一是确权是法律规定的,市政府推

动的工作。二是额外占有的承包地应该归还,但应该有一定的补偿。三是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法律、政策的支持。四是应该协商处理好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让还承包经营权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最后村委会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明确了“先予确权,延迟收益”的方案,也就先确权,但确权后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权延迟几年归还到位。这样既补偿了原承包人过去在土地承包上的付出,又解决了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诉求。为此村里印发了“完善二轮承包”征询意见书。村民 %同意支持“先予确权,延迟收益”的调整土地方案。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确权的到位,从村规民约的角度实现了村民自治,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达到了和谐共建的效果。村里解决了多年群众诉求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

启示与思考:

北蒋村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至今,一直未调整土地,1998年二轮承包又以现状确权,2015年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确权。但其问题跨越了30多年,社会、经济、政策有很大的变化,但此次确权,依法依规,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实现了和谐社会的共建。但其中也反映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从人大在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很有启示,值得思考。

启示之一:要依规依据的执行好法律。1998年依现状确

篇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学号:39201220

姓名:陈友森

指导老师:翟庆振

教师评语: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和谐社会的含义

“和谐社会” 这一用语则是由19 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的, 他主张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 通过由富人捐资组织的“试验性”股份公司制协作社, 把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和谐社会。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过“和为贵” 来处理人际关系,在“仁” 的哲学思想体系中主张“恭则不侮, 宽则得众, 信则人任焉, 敏则有功, 惠则足以使人”, 从而建立“天下为公” 的大同社会。这些理念虽然具有和谐社会的初步思想,但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样的一个和谐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这样的和谐社会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是我们的追求。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最早解释法治的基本含义的当属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中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就是要求人们普遍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人们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良法。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教授在论述法治时引入了正义理论,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形式正义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但是,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本身却可能是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并不能保证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但形式正义可以排除有些重要的不正义。进而提出了法治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应当的事意味能够的事原则,即法律规则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能合理指望人们做或不做的行为;二是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原则;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四是维护司法活动完整性原则。英国学者拉兹认为,法治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由法律统治。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特别法必须在公开的、相对稳定的一般法的指导下制定。如果法律要由人们遵守,就必须是能指引人们的行为。他将法治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八个:一是所有法律应该是适用于未来的、公开的和明确的;二是法律应相对稳定;三是特别法应由公开的、稳定的、明确的、一般的规则所指引;四是司法独立应保证;五是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开的和公正的听证,没有偏见;六是法院应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有审查权;七是法院应当是很容易接近的;八是不应容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而歪曲法律。

由以上的法治定义可以知道,法治是一种制度设计,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方式。法治就是依法治理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其他社会事务,将一切社会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之依法运行,有序发展。 …… 此处隐藏:9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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