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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短命。最后,要有精湛的立法技术。立法是人的一种活动;要把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用法律语言的形式准确表达出来,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不行。世界著名的法典中都包含有这样的立法技术。罗马的《国法大全》、我国的唐

短命。最后,要有精湛的立法技术。立法是人的一种活动;要把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用法律语言的形式准确表达出来,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不行。世界著名的法典中都包含有这样的立法技术。罗马的《国法大全》、我国的唐律、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等等无一不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在司法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司法既是法律的一种适用,也是法治社会维持社会和谐的最后屏障,是一种最后的救济方式。司法只有公正,才能获得权威和公信力,真正起到屏障和救济的作用。和谐社会需要公正的司法,由它来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矛盾不尖锐、纠纷不突出的状态中。为了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有必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这是司法的主体,没有合格的主体,司法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就我国而言,检察官和法官都应符合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要求,都应能胜任司法工作。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平正义的人格化,依法办案是天职。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体现司法的价值,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法治的权威性,真正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最后,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还有待不断完善,这一完善的途径只能是改革。其中,很突出的一个方面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要通过改革,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形成一种成熟的分权制衡格局,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

4、在法律监督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法律监督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制度,来监管、督促、确保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得到正确的实施。这种法律监督包括国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当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特别要重视监督立法主体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等等,以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的需求。

三、目前我国的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现代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在构建和谐中不可或缺。毋庸讳言,由于我国自身的特殊情况,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尚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我国的法治传统非常匮乏。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德治社会,德治的思想和治国方略早就萌生。西周时强调“明德慎罚”,就已经包含了德治的因素。汉朝时明确提出“德主刑辅”,确立了中国的德治传统。唐朝时则进一步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后各封建朝代无不如此。在德治条件下,君主是权威,专制制度因此有了立足之地,人治随之盛行,法制只是成为一种辅助的治国手段。同时,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条件下的理念不易被培育,君主独断独行并不鲜见,法制被践踏的情况时有发生,冤案不可避免,即使是一些较为开明的君主也都如此,如汉景帝错杀过晁错,唐太宗错杀过张蕴古等大臣。官吏也利用职权肆意枉法,违反司法的行为也屡见史册,春秋晋国的大夫叔鱼贪色枉法、秦朝的赵高诬杀李斯、晋朝的司马昭错杀嵇康、唐朝的周兴和来俊臣使用酷刑制造大量冤案、宋朝的秦桧诬陷岳飞等等都是如此。同时,礼和理等一些非法律因素冲击法制,违礼、违理但不违法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罚,法治的地位和严肃性受到削弱,唐律中已有此类情况。唐律规定,违及了情理而不违法的行为同样

要受到刑事处罚,轻的“笞四十”,重的“杖八十”。其他朝代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的德治传统悠久,在此情况下,要推进法治,树立法律权威,人人都要依从法律、受到法律束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次,西方法制与我国国情之间的矛盾。我国从20世纪初的清末开始就进行法制改革,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这一现代化是通过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和不断废止中国传统法制而开始并逐步实现的。当时制定的法典、法典草案都是仿照西方的法典而制订。比如,《大清新刑律》是德国刑法典的翻版,《大清民律草案》的绝大多数内容均来自德国民法典。同时,我国传统的法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八议”、“十恶”、“同居相为隐”、“秋冬行刑”等制度先后被废用。在此之后的百年间,尽管政权更迭,法制不断变更,但基本方向都是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今天,我们仍在不断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以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其中,也在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制,不断完善我国自己的法制。但是,必须看到,西方法制植根的是西方的“土壤”,是这一“土壤”的产物,而我国则有自己的国情。引进西方法制,有些会与我国的国情发生矛盾,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这种矛盾一般不会在立法中有突出表现,但会在法的适用特别是司法中有明显反映。西方国家经过长年法治的积累,其公民的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都比较强,在此基础之上制订的民事经济法律比较适用这些国家的情况,这些法律的适用情况比较理想。不过,当这些法律移植到我国以后,情况可能就不那么幸运,适用的情况也不一定十分令人满意。据统计,我国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判决的执行情况长期以来都不太理想,在一段时间里顺利执行的比例只在30%左右。总是有那么一些“老赖”不配合、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致使这些判决久拖而不能落实。这是西方法制与中国国情矛盾的突出表现,不利于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这种矛盾不会很快得到解决,需有一个磨合期。

最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使用同一法律,不过许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差别很大,也给法治进程造成困难。我国东西部差距很大,人均GDP就要相差3倍以上,东部与一些中部地区的差距也不小,这种差距反映出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法治的需要也不会相同。一般而言,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更要求对财产的保护、对投资的渴望、对金融的关注、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等,那里的人们会对民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更有需求;而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则更要求对基本生活水准的保证、对社会治安的维护、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那里的人们对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更为注重。为了解决地区间不平衡的状况,现在主要是通过地方立法或规章来加以调整。比如,有的发达地区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底线数额是2000元,有些欠发达地区则规定为1000元。显然,这可能会导致法治的不统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我国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于中西部开发,必然会极大地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当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不断缩小之时,我国法治发展中的这一困难也会不断得到克服,这时的法治建设将更为顺利。 …… 此处隐藏:10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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