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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文化自然法原则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不知情被具体为诚信原则以指导法律实践, 经历了一系列的技术化过程。最早谢沃拉在《亚细亚行省告示》中首次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了诚信, 并建立起了它与人类内心活动的关联。在西塞罗担任审判员时, 这一内容被固定到罗

  “不知情”被具体为诚信原则以指导法律实践, 经历了一系列的技术化过程。最早谢沃拉在《亚细亚行省告示》中首次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了“诚信”, 并建立起了它与人类内心活动的关联。在西塞罗担任审判员时, 这一内容被固定到罗马法当中。到公元2世纪, 法律技术化意义上的善意、诚信原则在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着作中被详细地记录下来。在考虑到被盗窃和暴力取得之物究竟是否应该归当事人所有的问题上, 盖尤斯区分了如下情形:第一, 如果是窃贼本人和以暴力取得物品的人占有了该物, 则由于其最初阶段的持有的“恶意”或“非诚信”的主观心态, 无论其取得标的物多久都不能成为该物的合法所有人。法律必须对这种恶信和恶行给予制裁和校正, 从而恢复原初的公正和平。第二, 针对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善意) 从盗贼或暴力取得人手中取得标的物的人, 同样也不能获得它们的所有权。第三, 如果物的获得并不出于严重的恶信, 不存在盗窃的意愿就不是盗窃罪, 例如死者以使用或租赁的名义借来的物品或是寄存在死者处的物品, 被继承人认定为遗产而出卖或赠与, 占有人就可以获得所有权。第四, 如果通过非暴力的手段善意地获得他人土地, 例如被弃置或无继承人的土地, 则善意占有人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 (1) 这种以法学家着作的形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 很长一段时间成为了审判员裁判的重要依据。之后查士丁尼对善意取得中的诚信内容进行了确认 (如“市民法规定凡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合法原因善意地从并非所有人而误信其为所有人的人取得其物的人, 应根据其使用该物而持有的时间而取得之。” (2) ) , 如各种要物契约 (信托、质押等) 、合意契约 (买卖、租赁等) 、准契约 (共有、监护) 等规定。这开启了由最高的立法者技术性地将诚信原则融入法规的阶段。通过详细区分物在原初获得时的诚信要素, 去理解被转让人是否善意取得, 最终确定物的所有是否合法, 不仅使立法者获得了具体的法律条例和判断标准, 而且弘扬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古罗马诚信文化。让诉讼中的纠纷有法可依, 有标准可以适用, 这为古罗马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对中国诚信原则法治化的启示

  西塞罗对honestus四层含义的细致剖析, 实际上是对罗马人建立在诚实、高尚之上的诚信文化, 从理论认识到生活实践的整体勾勒。诚实不仅仅是道德主体心性意义上的德性和品质, 它还与对自然法则的理性认识、与忠实履约的社会实践密切关联。自然、社会、个体三者在罗马的诚信文化中彼此交织、相互渗透, 并在对至善和公正的追求下, 凝结为罗马法中操作性极强的诚信原则, 成为指导司法判决的依据。通过将“善意”处理为“不知情”, 诚信原则才能在司法救济中发挥出实际作用。这一解释在保存古罗马社会诚实、诚信的公序良俗的同时, 又将其锻造为能够被法官具体掌握, 富含技术化、专业化色彩的法律制度。基于此, 古罗马人成功地将其对诚信的形而上道德追求具体化为形而下的律法, 进而完成了诚信的法律化。这是古罗马诚信文化最为独特的地方, 对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当下中国建设和完善诚信文化和信用制度体系, 探索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罗马法将道德原则转化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原则不同, 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伦理精神”指导下的“引礼入法”, 强调法与道德的相互支撑。 (3) 这一支撑具体的表现是:在司法判决中直接援引礼制的伦理原则。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汉代的“春秋决狱”, 董仲舒将“信”列入五常之道, 直接植入刑罚以维护和坚守儒家伦理原则。唐代是这种礼法结合的高峰, 着名的《唐律疏议》开篇即为:“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4) 与当时重德轻法的法律文化相适应, 以宗族家法为基础的乡邻调节和将儒家天道、仁礼入法的形式, 共同敦促和保证着中国传统社会诚信风尚的实现。《唐律疏议》更是以成文法的形式, 据礼要求亲属之间当“讲信修睦”, 否则直接依据此伦理原则惩治“不睦”之罪。从中可以看出, 中华法系对诚信非常重视, 甚至以直接援引宗法伦理规则来定罪量刑的方式来保护这些核心价值。结合前文关于罗马法中诚信原则的解释,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 反观中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和律法之间的关系会得出如下两点思考:

  首先,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内容贯彻着儒家宗法伦理思想, 以泛道德化律法的方式设立和运作。这对维护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儒家仁礼思想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的稳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是这种泛道德的法律却难以与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诚信的需求相匹配。诚信文化和信用制度的全面实现还需寻找更为合理的路径。中华法系是建立在农本主义之上的法律体系, 以保护和发展农业经济为导向, “家”是这种经济形态的基本单元, 以血缘关系为内核聚集, 每个成员都有确保家族最大程度生存繁衍的责任。为了维护家族的团结, 宗族往往以宗法调处为主要化解争执的手段, 目的是将对道德风尚的破坏尽可能地限制在家族内部。无诉的宗法要求, 使得通过道德法律化来处理日常纠纷的需求并不高。同时, 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方式是“德主刑辅”, 法律制定者将那些儒家关于礼的内容直接纳入法律, 并未转化为具有指导性的原则, 道德与具体的法条之间缺少一座沟通的桥梁 (原则) 。同样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 罗马法为了能将属于道德精神的诚实、高尚运用于物的占有、商品交换等产生的纠纷中, 对诚实做了高度的程序化、技术化处理, 通过法律解释将道德要求具体化为对特定事实状态有无的判定原则, 避免了直接运用抽象道德观念指导案件审理的困难。在降低对法官能力的过分苛求外, 还规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进而保证了审判的客观性。这种以客观化、程序化的具体立法手段, 从公序良俗、伦理道德中归纳出可被参照的原则, 成为德法互补桥梁的方式, 对当代中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 近代以来, 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我们的国门, 先进的知识分子在不断反思中国落后挨打的原因时, 往往将之归为科技的不彰、制度 (包括法律) 的落后。于是, 自清末到南京国民政府, 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我们在制定民商事规则乃刑事法律规范时, 多是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前苏联的立法, 即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的规则源于罗马法。前已述及, 罗马法是古希腊、古罗马社会风尚和习俗的反映。虽然, 同为人类社会, 东西方社会有许多共同的伦理要求, 但毋庸讳言, 中国独特的传统伦理却并没有在当代中国法律中体现。当代中国借鉴移植了大陆法系的法律来调整我们的社会生活, 但众所周知, 中国人不可能因此按照西方人固有的文化和习俗来生活。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遵循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伦理要求。如更重视家庭伦理, 更重视“孝道”等。正因为中国当前的法律并没有充分反映中国伦理的要求, 当社会中出现严重违背中国传统伦理的事件时, 按现有的法律却不能给予有效的规制。如媒体中经常报道的不孝儿子殴打父母的案件。按照中国现在的刑法规定, 只要不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类行为显然为中国传统伦理所不容, 国人皆认为这突破了做人的底限。实际上, 《唐律疏议》《大清律》中都把殴打父母的行为视为“恶逆”, 是“十恶不赦”之罪。法律理应反 …… 此处隐藏:18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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